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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首次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3
摘要:在刚刚过去的一年,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事实上,这也是2013年,环保组织提起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2013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以“零”纪录告终。 说到被驳回的理由,不同省份的法院给出同样的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事实上,这也是2013年,环保组织提起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2013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以“零”纪录告终。

  说到被驳回的理由,不同省份的法院给出同样的理由:诉讼主体不适格。

  “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感到遗憾和不能理解。的确,2013年元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这部法律最被看好的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马勇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1月9日,就两起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设有环保法庭法院也不受理公益诉讼

  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该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积极尝试实践,截至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些环境公益诉讼均以一个理由被驳回,就是主体资格不适格。”马勇说,更让他们感到失望的是,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也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据他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提出2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状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生物)常年向厂区外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

  而海口中院恰恰是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

  “我们当时去海口中院立案时,收案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也关注到了罗牛山的污染问题。” 作为罗牛山案件的公益律师,赵京慰回想起当时的立案情形,他清楚地记得,当时收案当官不仅对他们提起公益诉讼表示支持,而且大为肯定。

  出乎意料,案件受理了一个多月,诉讼费预缴了十几万。2013年8月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突然收到海口中院裁定书,海口中院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该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随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年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仍是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提起的公益诉讼。

  赵京慰说,直到今天,他对海口中院收案前后的迥异表现仍感到不能理解。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海口中院不仅设有环保法庭,而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答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明确。

  根据意见,除了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外,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等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意见,中华环保联合会完全具备主体资格。

  但是,去年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下达的终审裁定却表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说,无论是“机关”还是“有关组织”,这两类主体只有经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其章程规定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和义务,海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只对内有约束力,不能以该章程有规定即认为上诉人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

  对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不能接受。该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再审申请书提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马勇透露,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曾发表署名“高民智”的文章。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高民智”认为“法律规定的”一词只限制机关而不应限制“有关组织。”

  不仅如此,“高民智”认为,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等四类组织的提起的公益诉讼。

  在马勇看来,“高民智”发表这样的署名文章并非无所目的,“实际上,这篇文章对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是有提示作用的。”马勇说,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的社团法人,不仅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而且也完全符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的要求。

  马勇表示,这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以来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环境公益诉讼出路在哪?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最终胜诉。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诉。

  此后的3年多时间里,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先后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均已结案。“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全部认可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身份。”马勇表示,这些案件也直接推动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出台。

  莫名其妙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再度被冰封。

  无疑,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规定过于笼统,地方保护对司法独立的干预等都是影响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开展的原因。但是,“这是不是就有理由让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部停顿?难道就没有救济措施了吗?”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担忧。

  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教授汪劲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如果连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环保组织主体资格都要受怀疑的话,那么,中国境内就没有一家环保组织具备主体资格。”。

  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尽管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被驳回,但是,今年他们仍将依法提起新的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或将再次面临抉择,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还是尽快出台相关立法,总之,再度被冰封的环境公益诉讼亟待再次破冰,这也是大势所需。

  法制网北京1月22日讯
  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