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24项审批改为备案
新年伊始,上海自贸区迎来国务院新一轮授权: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关于外商投资的24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8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暂停实施。这些授权旨在推动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改革和服务业进一步开放。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今天对外公开了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这份文件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1日,文件名称为《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审批项目,只要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这些审批均改为备案。 有关外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外国投资者出资审批,外国投资者延期出资审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外资企业终止核准等。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资审批等。 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审批等。 为落实上述审批项目改为备案,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国务院上述《决定》进一步降低了上海自贸区外资进入服务业的门槛。《决定》明确: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为落实上述扩大服务业开放措施,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等。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法制网北京1月6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