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在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虚假和恶意诉讼有了更加明确地救济途径。12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通报了多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典型案例,而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已有10起。
在今天上午宣判的案件中,彭先生与杨女士原本是再婚夫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只彭先生与前妻育有3个子女。因感情不和,彭先生与杨女士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并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但是,就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彭先生却瞒着杨女士,经朝阳法院诉讼调解与其3个子女就涉案房屋的权属分割达成了协议。 杨女士得知后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院落内的房屋在杨先生和彭女士婚后进行过翻建,二人的离婚诉讼对上述房屋分配问题也存在争议,彭先生与其3个子女其离婚诉讼未决的情况下,未经杨女士同意,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就涉案院落内房屋进行分割,确实侵害了杨女士的权益,最终判决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说,该院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受理的10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遗嘱继承、所有权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多种纠纷。近年来,随着民事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类是当事人通过生效裁判处分案外第三人的物权,如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另一类则是通过恶意诉讼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如虚构债务取得法院生效裁判,参与执行,借此影响真是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而且,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案件都具有一定隐蔽性,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晓案件结果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往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民诉法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为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事后救济渠道,如果遇到上述虚假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至于如何有效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朝阳法院提示说,撤销之诉的主体应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即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若案外人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且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其不具备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法院同时呼吁当事人应当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应抱着侥幸心理而隐瞒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否则会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 法制网记者 黄洁 实习生 王明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