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2月16日讯记者周芬棉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银监会今日发布了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这五类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取消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强化了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管理办法》同时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条件,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