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开审查:用“阳光”消融矛盾播撒信任】
在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近日的一次公开答复会上,该院做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社会各界代表也对申诉人进行劝说。最后,原本不打算说话的申诉人的辩护律师也开始劝申诉人息诉罢访。 “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精神的体现。”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如是说。 审查方式:透明是最大特点 据江苏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刘加云介绍,在盐城市的这起公开答复会上,该院还邀请了省电视台、《江苏法制报》和响水县电视台等相关新闻媒体,对会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采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开答复,是近年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创新的公开审查方式之一。”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陈雪芬处长告诉记者,全国检察机关在2000年就开始试行公开审查,以往的审查方式只有公开听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总结了各地的经验,将审查方式确定为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示证及公开答复等多种。 多种审查方式都得到了有效运用。安徽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许刚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安徽省开展公开审查的案件633件,其中,公开听证28件,公开示证27件,公开论证20件,公开答复395件,其他形式的审查活动163件。四川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王昱表示,今年以来,该省刑事申诉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以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福建省检察院申诉处处长陈瑜表示,该省9月以来大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均开展了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关系。”申诉厅负责人表示,公开审查是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有效满足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审查程序:吸纳“三员”等各界人士 在一起因质疑伤情鉴定结论而提出申诉的案件中,合肥市检察院邀请了7位法医学专家参加公开听证,专家们采用高精度拍片解答了被害人的疑问,被害人因此息诉罢访。 “安徽省一些检察机关还尝试给申诉人一定权利,允许其自行选择1至2名受邀人员或者听证员。”许刚表示,给申诉人一定选择权,能增加其对公开审查结果的信任度。 “尽管《规定》对公开审查的程序要求是‘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但我们基本每个案子都邀请‘三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或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参与。”王昱介绍,一年间,四川省检察机关邀请社会人士共146人参与公开审查。 陈瑜表示,福建省检察机关为了解决基层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学者存在的困难,今年9月以来,该省检察院、9个市级检察机关均已着手建立了“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 “邀请‘三员’等案外人参与公开审查,打破了传统的书面审查封闭办案模式,强化了自身监督制约,确保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陈雪芬说。 审查效果:促社会矛盾化解 公开审查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吗? 采访中,检察官们都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王昱表示,从四川省的情况看,公开审查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积极作用,该省一年来开展公开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达90%以上。 “在福建,公开审查是和被害人救助工作结合起来开展的。”陈瑜表示,很多不起诉案件都是故意伤害案,补偿不到位,被害人往往不服,所以,开展合理的被害人救助工作很有必要。 据陈瑜介绍,在福建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接受了听证会结论。与此同时,该院经多方协调,帮其申请了被害人救助资金;并协调医院减免了医疗费用。最后,被害人家属主动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今年以来,我省开展公开审查的案件息诉率达90.5%。”陈瑜说。 “公开审查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作用。”高检院申诉厅负责人表示,公开审查能让申诉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接受释法说理、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消除误解及偏见,增强对检察机关结论的信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