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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标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修正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建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建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严格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确定。

    修正案草案指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23日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说,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对边防设施保护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将边海防部队管理使用的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船艇停泊点等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将部队根据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设立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所、阵地、哨所、台站、营区等临时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但这类设施在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

我国拟修法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黄小希)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进一步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23日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戚建国同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之一是军地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此,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

    根据修正案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与军事设施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修正案草案还提出,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我国拟修法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23日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之一是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需求,需要从高新技术应用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强。

    对此,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管理军事设施,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同时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修正案草案指出,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在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时明确指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除了加强内部保护,在加强外部保护方面,修正案草案指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修正案草案,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总参谋部会同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赴20多个省、区、市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执法检查,发现了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无线电设施电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安全环境堪忧等问题。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