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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治中国建设盘点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2013年法治中国建设盘点 2013年法治中国建设盘点 2013-12-25 13:09:51 来源:人民日报 2013:迈向法治中国 我们奋力前行 2013年,一个充满梦想的年份,一个叫响法治中国最强音的年份。 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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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治中国建设盘点

  2013-12-25 13:09:51  来源:人民日报


    2013:迈向法治中国 我们奋力前行

    2013年,一个充满梦想的年份,一个叫响法治中国最强音的年份。

    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更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

    一年春华秋实,一年辛勤耕耘。回望走过的历程,每一步都在按照法治中国的蓝图,奋力前行。

    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为我们清晰勾勒出的法治中国蓝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 这些总体思路和顶层设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的保障。

    一年间,从中央领导同志的一次次重要讲话,到颁布实施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再到一项项重大战略决策及行动,我们无不感受到“法治中国”的声音越来越响亮。

    这一年,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以民主、科学精神铸就“公平正义之剑” 。

    法治,应为良法之治。今天的中国,立法更加注重质量,更加强调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年间,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药品管理法、预算法、证券法等进入五年立法规划,我们看到了立法与改革的同步;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三,旅游时禁止指定、强制购物等,这些新增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和旅游法的制定中得以体现,我们看到了法律与每个人是如此的息息相关;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的修改,我们看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得以落实。

    一部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紧跟时代发展,回应民生关切,无不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集中民智、汇聚民意。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不再是新闻,而是一种常态机制。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年内就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目的就是为了让立法更细化、更具操作性。

    这一年,力争让每一起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起个案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感受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作出的承诺。

    一年间,一批冤假错案的纠正,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注入了正能量。这些迟到的公正,不仅是各地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真实写照,也是每一起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具体体现。

    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2013年,一幕幕“法治大戏”轮番上演: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庭审、刘志军案公开审判、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从尝试到渐成常态,一次比一次开放,一次比一次透明。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举措,点燃了人们对法律的兴趣,也让世人感受到了中国司法从未有过的开放透明力度,充分彰显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在推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听到司法改革的脚步声越来越近。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改革审委会制度、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部署,大胆向那些长年备受诟病的司法陋习开刀。步伐之大,令人振奋。

    盘点过往的辉煌,是为了明天的起航。

    纵观300多个日日夜夜,光荣与梦想,公平与正义,法治的力量凝聚人心。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中国,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和谐和稳定。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之路并不平坦,法治的进步需要点滴积累。但我们坚信:当法治真正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敬仰、一种习惯、一种方式、一种意识时,法治中国指日可待。

    立法重点:从“立”转向“修”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对权利义务关系、权力责任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是整个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当人们的生产生活发生新变化时,法律也必须相应地予以调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你是否能够感觉到,法律对我们的保护更全面、更细致了一些?

    科学、民主推动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旅游的综合性法律。“旅游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一语道出了立旅游之法的目的所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旅游早已不是追求猎奇的高端享受,而是实实在在的精神需求。然而,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旅游法,旅游市场乱象频生。旅游团变成购物团、“零团费”化身强迫消费、一年上一个台阶的门票价格……这些都在损害着公众的利益、影响着人们的心情。旅游法的出台,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整治旅游市场乱局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不仅仅是旅游法的出台,20年来首次大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对网购的保护、新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在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近生活,更符合时代要求。而这,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全社会对立法质量普遍关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从客观规律出发,对拟出台和拟修改的法律进行充分论证,使法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使法律能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立法工作的重点也从“立新法”向“修旧法”发生着转变。为了让各方面意见都能在立法进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大还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立法过程中,就邀请专家、官员、普通市民、行业从业人员、人大代表等参与立法前评估讨论,确保社会每一个阶层都能发声,每一句声音都能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更好地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解释让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作为对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司法解释是保障正确适用法律的手段之一。将复杂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变为合理的、可操作的细则,是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社会所关注。但面对食品安全多发的严重态势,法律的规定却略显笼统。比如,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底什么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面对这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将农药残留、微生物超标、死因不明的动物制品、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等情况都囊括其中。而这些条文,显然与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沟油、毒奶粉、毒香肠等食品安全事件息息相关。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网络发言建规立制。

    在此之前,网络谣言曾经让人们深受其苦。“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多人遇难……这些被人们信以为真的谣言曾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谣言被揭露,人们惊奇地发现,谣言的背后有时候并不仅仅是对真相的渴望,还有大把大把的利润可捞。“网络斗士”周禄宝就曾经利用居民与开发商的矛盾,以网帖为武器,两边收钱86万元。

    面对网络谣言日益泛滥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没有再拖延时间,果断出手,利用司法解释对网络造谣行为予以打击。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可定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将被追究刑责,一条条切实可行的举措,不仅为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武器,也让人们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立法规划突出重点、契合实际

    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后5年的立法规划,在已明确的68件立法项目中,修改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公众所关注和热议的法律皆赫然在列。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增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协调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实际上,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一届任期内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纵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5年的立法规划,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的努力。在5年的立法规划中,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立法项目,突出了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立法规划也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结合各方面立法资源配备情况,对立法规划项目总量和分类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

    修改行政诉讼法、制定社会救助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7件立法项目,因为或者经过了长期调研、或者已经几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将在这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而修改商业银行法、制定电子商务法、制定社区矫正法等21件立法项目,则因为现实需求紧迫,但条件尚不成熟,被列入了“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类别中。此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立法项目,则被列入研究论证项目中,由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

    这些立法项目都体现了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急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体制改革重点突破

    2013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重点突破、稳中求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划了宏伟蓝图。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是国家的中央事权,司法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才能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被视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当地政府部门当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一些当事人千方百计在管辖问题上做文章,让案件终审不出省,甚至不出市;一些法院、检察院除了完成司法任务,还不得不承担当地的招商引资等与司法职能无关的工作,叫苦不迭。

    确保独立审判、独立检察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1月27日,李某某强奸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起案件从案发到一审、二审,始终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新闻记者持长枪短炮守在法院门前,捕捉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细节;网络上,“事发经过揭秘”、“案件真相”等微博、帖子不断翻新;要求严惩的声音和要求全面公开案情的声音不绝于耳。司法审判处于360度的聚光灯下,置身于舆论的漩涡之中。

    “这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能公开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信息。在舆论如此的压力下,法院经受住了考验,做到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为任何舆论所左右。”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席小华说。

    这只是2013年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审判与舆论关系的一个缩影。这一年,薄熙来案、刘志军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舆情复杂,然而审理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判决,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成为了中国司法的风向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重大部署,“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这是破除“司法地方化”的关键一步。

    通过改革,各省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检察官仍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法院、检察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可以想象,法院、检察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的行政干扰。

    司法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回顾今年8月22日至26日薄熙来案的审判,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审理此案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实时播报。法庭内的情况真实播报,同时又对诉讼双方冗余的表达进行整理,将庭审的脉络清晰呈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微博庭审直播,是对庭审环节的公开。其实,2013年,司法公开已经超越了庭审公开,朝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领域公开迈进。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明确建立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以公开促公信,倒逼法院公正司法。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一系列推动司法公开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对司法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作出安排。

    会上,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按动按钮,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实现全国联网。大屏幕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裁判文书“飞”到首都北京。这也意味着,公众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便可查到全国3000多个法院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周强如此评价。

    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第一批“老赖”名单上网。这项制度实施1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全国法院共有1045名被执行人慑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配合执行法院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催化剂。司法公开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而且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说,审判流程公开使当事人提前知晓审判每一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倒逼法院提高效率、及时结案;裁判文书公开不仅使业务精湛的法官脱颖而出,使业务不精的法官面临淘汰的压力,而且可能使滥用诉权的现象减少,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3年,历时多年的浙江叔侄冤假错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疑案等得到纠正,不仅使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涵盖的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禁止刑讯逼供等理念得到贯彻落实,而且将防范冤假错案的命题再次提到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中。

    8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此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分别从各自领域出台相关规定。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了问题。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对此,最高法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为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落实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原则。

    12月3日,河南省召开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上透露,河南省法院将改革刑事案件庭审布局,将被告人席移至其辩护人的一侧,与辩护人并肩设立,并不再为大部分被告人戴戒具,不再强制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进囚笼。

    “被告人席设在何处,看似是个小问题,实则意义重大。河南高院的改革,避免了被告人在庭审中处于‘孤岛’地位,弥补了庭前会见交流的不足,方便了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沟通,有利于及时协商调整辩护策略,强化辩护。这是刑事审判走向文明的表现。”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李奋飞说,符合规定的被告人不戴戒具、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进囚笼,更是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原则在庭审中的体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进一步部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铿锵有力的决定,回应了社会的关切,迈出了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步伐。

法治中国建设大事记

    1月7日

    三大建设目标

    打造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

    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会议鲜明地提出了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三大建设目标,2013年政法工作要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工作为重点,并要求全国政法机关着力提升“五个能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

    2月23日

    依法治国

    强调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并提出多项要求,如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

    3月1日

    湄公河案

    糯康等罪犯伏法彰显我国司法主权

    3月1日,制造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惨案的4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执行死刑。对糯康武装贩毒集团的公正审判和执行,既是正义的伸张、法律威严的彰显,也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捍卫本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体现了对跨国犯罪严惩不贷的坚强决心。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贸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到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举国震惊,举世哗然,犯罪行为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谴责。中国警方立即着手侦办此案,承诺定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同时,为了加大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中、老、缅、泰四国共同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依据该联合声明,中、老、缅、泰四国警方在较短时间内查明了湄公河惨案的案件事实,及时抓获、移交了犯罪嫌疑人,彻底摧毁了糯康犯罪集团。

    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是中、老、缅、泰四国政治互信和司法互信的体现,也表明了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可以预见,由此释放的正能量必将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愿景相辅相成,筑牢人民幸福安康、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

    5月3日

    食品安全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强调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5月31日

    平安中国

    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有了新期待

    5月31日,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江苏苏州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过上美好生活有新期待,对平安建设有新标准。人民群众不仅关注人身安全,而且关注吃得放不放心、住得安不安心;不仅关注打击犯罪成效如何,而且关注社会管理水平高不高;不仅关注自身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关注政法综治部门是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社会公平正义能否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充分体现。

    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的科学规划,在更高起点上、更高水平上建设平安中国。

    8月22日

    薄熙来案

    微博直播庭审体现司法公开透明

    8月22日8时43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直播了庭审情况。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提起上诉。

    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审判薄熙来,实践了我们党和政府 “既拍苍蝇,更打老虎”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薄熙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背景有多深,只要敢贪赃枉法,胡作非为,触犯党纪国法,就必将被绳之以法,接受人民的公正审判。

    此前,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9日

    打击网络谣言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净化网络环境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力规制网络谣言的制造、发布和传播,刹住网络谣言,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比如,《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

    8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北京警方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且抓获了“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犯罪嫌疑人。

    随后,公安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的专项行动持续升温。周禄宝、傅学胜、“薛蛮子”、仲伟、董学良、“边民”、格祺伟等一大批网络谣言编造传播者被警方抓获。

    10月11日

    枫桥经验50年

    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10月11日,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规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11月9日

    涉法涉诉信访

    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就此问题作出说明。据介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12月23日

    废止劳教制度

    启动法律程序废止该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上述议案向会议作说明。杨焕宁说,劳动教养制度确立于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杨焕宁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启动法律程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日期:2013-12-25 13:09:51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