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同意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要求各城市或区域应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设施,尽快明确地方性鼓励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其中包括地方标准)限制采购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对已经施行的相关政策应尽快整改。 附件: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或区域名单 北京、天津、太原、晋城、大连、上海、宁波、合肥、芜湖、青岛、郑州、新乡、武汉、襄阳、长株潭地区、广州、深圳、海口、成都、重庆、昆明、西安、兰州、河北省城市群(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邢台、廊坊、衡水、沧州、承德、张家口)、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抚州、宜春、萍乡、上饶、赣州)、广东省城市群(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