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记者 成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