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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教育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应通报学术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教育部1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在做出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决策前,应当通报
    教育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应通报学术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教育部1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在做出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暂缓实施。

    据了解,为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制定了本规程。

    征求意见稿强调,学校在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对于学术纠纷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据悉,公众可通过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或通过信函和邮件(fzb@moe.edu.cn)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