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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司法改革期待:司法独立是改革成功前提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身为主管反贪工作的一线检察官和多年从事刑事诉讼辩护工作的资深律师,他们曾经有哪些经历?对中国的法治未来又寄予怎样的期望呢? 昨晚,法晚记者采访了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法学博士罗猛,和中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身为主管反贪工作的一线检察官和多年从事刑事诉讼辩护工作的资深律师,他们曾经有哪些经历?对中国的法治未来又寄予怎样的期望呢?

  昨晚,法晚记者采访了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法学博士罗猛,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被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

  罗猛检察官告诉记者,过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不但受制于行政权,也源于多方面的非正当干涉。而田文昌律师则坦言,因为审判权无法真正实现独立,导致出现了一批“关系型”律师,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是非常可怕的。

  存在障碍

  检察官升迁受行政权左右

  罗猛坦言,实践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仍存在着不少障碍,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检察权未能独立行使主要表现在检察权行使中的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两个方面。

  从外部关系看,一是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问题。如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由政府控制。

  二是检察权地方化问题。检察长独立行使检察裁量权与地方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指示之间有时存在冲突,由于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所以检察权的行使往往从地方政府角度出发行使。

  三是非正当干涉影响检察机关正常行使职权。一些非法律因素的直接介入和个别重要人物的指令有时可能左右办案,某些指令会从政治层面直接传达到具体的检察实践活动之中,使检察机关难以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从内部关系来看,检察机关中行政权的行使如检察官的升迁、奖惩等检察人事行政往往影响检察官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法官常被各种权力控制干预

  田文昌曾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过程。他认为,中国这些年在司法改革中成绩非常显著,但问题也不少,司法不独立就是首要问题。

  田文昌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前提和保证。如果司法独立问题不彻底解决,司法改革就是一句空话,对此,身为律师的他深有体会。

  很多案件与法官的水平、法官作风都有关系,但最重要的是法院、法官说了不算,被各种权力所控制和干预,甚至胁迫、绑架。

  比如经费问题, 法院从人事和财政上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法院内部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向上请示和向下指示。这易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当事人偏爱“关系型”律师

  田文昌律师对记者说,律师们都怀着美好的愿望和坚定的信念,期待“审判独立”的真正实现。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在“审判独立”价值观念完全植入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审判独立”制度被真正的执行。

  与现行体制的诟病相适应,现在出现了一类律师,被称为“关系型”律师,或是和法官熟悉的律师,或是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熟悉,能间接对法官施以影响的律师。很多当事人找律师咨询时,总会问上一句:“您认识某某法官吗?您在法院有熟人吗?”

  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是非常可怕的,这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并不够公正,缺少公信力。

   未来希冀

  检察机关经费应由国库开支

    罗猛认为,要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首先就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各级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其任免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各级检察机关所需的经费和装备,也应主要由国库开支。

  在检察业务方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这样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使各级检察机关成为“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听命于当地党政领导的“地方司法机关”。

  检察长部分权力“还权”检察官

  罗猛对记者说,还应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领导,党委不应过问具体案件的办理。

  同时,检察机关内部应重新配置检察权,将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一部分权力划归检察官,这实际上带有“还权”的性质。目前,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应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可以在时机成熟时,赋予检察官在诉讼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其可以合法地对抗检察长的指令,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就要实现法官独立

  田文昌说,“审判独立”在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早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中,却并不能完全实现,甚至实现得非常不好,尤其是一些具有政治背景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地方利益的民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司法不独立的后果,直接体现就是由于审判权的不完整和责任的不明确,导致个案的不公正。最终将导致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不信任,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要实现公平正义,“审判独立”,首先要在体制上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机关和地方政府、政法委脱离,享有人事和财政上的独立权,能站起来说话。

  最终落实到法官的独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机制,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真正在体制上实现法官的“独立”。

  律师更愿做纯粹的法律人

  田文昌表示,从律师自身的角度而言,多数律师更愿意将自己定位为一个纯粹的法律人,从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出发提出辩护观点。

  但关系型律师的出现,也反映了社会的一种不正确的法律需求,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亟待司法体制的改革。

  要实现“审判独立”,这还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如何使各地法院真正脱离权力干预,如何不断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职业素质和价值观念,如何科学完善错案追究制度,都是需要不断研究。(记者 汪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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