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2013-11-24 10:31:32 来源:新华社 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新华社记者 王永卓 编制
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以下简称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提供以下识别方式: (一)飞行计划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报飞行计划。 (二)无线电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开启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及时准确回答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识别询问。 (三)应答机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的应当全程开启。 (四)标志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明晰标示国籍和登记识别标志。 三、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服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指令。对不配合识别或者拒不服从指令的航空器,中国武装力量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 四、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五、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2013年11月23日10时起施行。 日期:2013-11-24 10:31: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