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受惩处 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受惩处 2013-11-29 13:28:5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教育部就《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法制网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 张维 针对当前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在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上迈出重要一步。今天,教育部就《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将给予处分。 意见稿明确: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如果教师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此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日期:2013-11-29 13:28: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