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立法应该尽快由因地制宜各行其是的地方立法升级为全国统一的国家立法,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刘武俊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据介绍,截至2013年11月底,经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达4043万人。据不完全统计,注册志愿者在过去一年,向社会提供了6.9亿小时的志愿服务。而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滞后,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统筹发展,专家呼吁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亟待驶入快车道(12月5日《法制日报》)。 在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志愿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志愿者常被当作免费劳动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志愿者组织在规范、管理、引导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比较混乱以及志愿者没有足够的意外和医疗保障、志愿者基金不足、岗前的专业培训不成体系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志愿服务良性发展。 全国已有34个省(区)、市出台了有关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尚无全国层面的志愿者立法。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至今,黑龙江、北京、吉林、成都、杭州、珠海、合肥等34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志愿服务的地方立法虽然发展很快,但存在质量良莠不齐、规范不一的问题,如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各行其是,差异较大,有的差异还很大。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的缺位,既会影响志愿服务法制体系的整体建设,也不利于全国性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更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统筹发展。 近年来,社会各界为志愿者立法的呼吁不断升温。多名律师身份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更是极力呼吁加快志愿者立法,普遍认为迫切需要一部规范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立法应该尽快由因地制宜各行其是的地方立法升级为全国统一的国家立法,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希望立法部门在借鉴各国志愿服务法规并参照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志愿服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激励保障以及规范监督等责任,明确志愿组织、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立法不仅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全国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效率和质量,更有利于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者组织的有效管理,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把志愿服务活动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当然,在国家法律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出台依然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志愿服务条例》。 需要指出的是,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滞后与志愿服务管理分散多元、缺乏全国性志愿服务的协调机构不无关联。目前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共青团、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这种分散多元的管理体系的弊端也日益显露。由于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给建立规范统一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增加了难度。由于缺乏全国性志愿服务的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志愿服务队伍体系条块分割局面比较突出,也给需要充分协调的全国性立法增加了难度。随着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成立,这一综合性协调机构有望在推动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方兴未艾的志愿服务事业需要法律撑开保护伞,需要立法弘扬志愿奉献的正能量,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期待志愿服务立法尽快从地方版升级为全国版,为统筹发展全国志愿服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