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对实际存在过的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学说批判和扬弃的基础上,混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特别是“人治理想国”中所包含的正当的治理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并对彼此的对立和冲突加以平衡协调,使之成为适应特定政治生态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思维方式、政权组织形式、施政方式的有机组合。纵观国家和社会治理思想和实践的变迁历史,所谓法治应当是指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或公共治理,其中的合法性包括:道德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开发、培养和造就德智体能美全面发展的人,促进人的解放。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价值,构建和维持各阶级、各阶层和谐的共同生活秩序;科学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合乎科学认知和科学方法;理性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应当合乎逻辑;民主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从人民、服务人民,由人民控制,受人民监督;经济合法性,即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应当对风险和机遇、成本和收益进行经济评价和综合平衡。合法性是法治的本质属性,合法的宪法和法律是法治得以发挥功能作用的表现形式,是法治原则、法治体制和法治方式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是治国理政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依据合法的宪法和法律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与物质生产领域严格依据合理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生产一样,虽然不能完全消灭废品和事故,但绝对会使废品率和事故率降到最低。因此,法治是人性尚无法完善到全德、全智、全能的理想状态背景下,无奈但又最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选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会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法治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重要依托、必要保障,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依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的、国家价值观、治理原则、政权组织形式、治理方式,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在法律形式应当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但是由于宪法自身存在的不完善因素,以及违宪行为大量存在而未受追究,致使宪法被架空的现象极其严重,法律形式上的政治和事实上的政治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使法律形式上的法治成为现实的法治,使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断推进。 一、加强国家治理的学术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让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获得关于法治的准确知识,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要教育党和政府部门的理论工作者,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及民间专家学者,坚守学术道德,以开放、严谨、客观、公正、全面、系统、规范、科学的学术态度和方法,通过对古今中外有关国家治理的政治实践、政治制度、政治学说发生和变迁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过程的学术研究,获得什么是法治、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如何实行法治的准确知识,并矫正将人治、德治排斥在法治之外,将其与法治对立的认知偏见,以及将法治等同于民主、等同于势治的错误认识,从而使法治能够包容人类实践和思考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有益于国家治理的智慧和经验,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与实践。 党和国家的宣传和教育机器要向社会传播、传授关于法治的准确知识,要以先进并适用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方法,对党员、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其它社会公众,进行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的开发训练,矫正人们身上存在的僭主、寡头、暴民思维和行为倾向,培养合格的政治家和公民。 二、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公共决策,确保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治思维是道德思维、理性思维、科学思维、民主思维,经济思维混合、平衡、妥协的思维方式。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立法及政策制定等公共决策,就是严格依据正当的程序,对决策事项从道德、理性、科学、民主、经济五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价,并对这五方面要素相互之间存在的对立和冲突进行平衡,使之保持均势。运用法治思维作出的决策,虽然与人们的主观愿望相比不是最好和最满意的方案,但属于各种环境要素约束下最好、且容易被相关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相反,公共决策不会或不愿运用法治思维,将会在作出的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激烈的对立和冲突,并导致国家暴力的滥用,如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中为了图进度怕麻烦,不遵守或省略法定程序,民意调查和沟通作样子,最终致使本来实体上很公正的决策方案,因受到群众阻挠而不能实施,或滥用国家暴力强迫实施。 三、正确界定和处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宪法法律及公共决策之间的关系,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及公共决策的有机统一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现代政党谋求执政或参政,其根本原因就是要将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正当的立法或公共决策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为由国家力量保障实施的法律或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和公共决策程序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之一。 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构成人民整体的阶级、阶层和公民参与政治的根本原因,也是要将自己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为自己谋求正当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构成人民整体的阶级、阶层、公民通过立法和公共决策程序,将自己的意愿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民主的基本方式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党应当服从宪法和法律、构成人民的阶级、阶层和公民也应当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假借党的领导或人民利益,命令、威胁、强迫国家政权机关违背法律行事,都是践踏宪法和法律秩序的滥权乱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四、集中火力、多管齐下,强力遏制政治腐败,为全面深化改革争取时间,清除障碍 政治权力的运用逾越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边界是最严重的政治腐败,而任何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只有遭遇与扩张方向完全相反的同等力量的强力阻止,扩张才会停止。因而,遏制政治腐败的根本方法,是依据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制衡原则,在国家的政治构造中混合不同倾向的政治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并使它们保持基本势均力敌。在社会结构中,培育和壮大以法律人为主体的代表道德、理性、科学、严守正当程序的平衡力量。 纵观人类几千年的政治实践,公权一旦失去了民主和道德、理性、科学、经济的约束,就会腐化堕落为将管辖范围变为自家“自留地”,将政权组织结构中的下属变为自家“家奴”,将国法变为自家“家法”,目无法纪、任性妄为、不计成本的僭主政治,或者代表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执政者腐化堕落为代表自身利益的特殊阶层,利用执政地位,通过官学勾结、官商勾结,采取撒谎、诡辩等方式,假借人民名义为自己阶层和政治盟友谋私利的寡头政治。人一旦失去了道德、理性、科学的约束,被本能、情感、欲望完全支配,就会变成“最恶劣的动物”,而由这种“最恶劣的动物”构成的阶级、阶层和人民整体就会变成 “大野兽”,即暴民政治。 我国政治现实中,国家和社会治理者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现象的大量存在,官学勾结、官商勾结现象的大量存在和人民代表大会向 “官员、商人、明星、学者代表大会”演变苗头的出现,以及公民和社会群体使用暴力、胁迫、聚众闹事等强制性手段表达诉求现象的大量存在,表明政治腐败堕落为僭主政治、寡头政治、暴民政治的倾向相当严重,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亡党亡国。而通过计划式的国家治理结构变革,从制度上遏制政治腐败则需要时间,且阻力极大。因此,当务之急是调动、协调、组织党的纪律部门、政府监察和审计部门、公安和检察部门、媒体和法律人群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集中火力向政治腐败宣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遏制住政治腐败漫延的趋势,为全面深化改革赢得时间,扫清障碍。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衰则国家亡”,法治关乎着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幸福和共同生活的和谐。因此,是一项的全党、全民的事业,每一个党员和公民都有投身国家法治建设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