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对醉驾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近几年,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增长态势,为此,大东法院成立课题组,分析此类案件特点,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幅度高。2013年大东法院共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3件,2014年18件,2015年47件,2016年1至4月审结12件。2014年比2013年审结案件数增长500%,2015年比2014年审结案件数增长161.11%,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明显。为了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大东区交警部门不定期在城区内餐饮娱乐行业繁荣地点进行盘查,加大了查处力度。同时,检察部门对醉驾采取审慎态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标准一律入刑,使得因醉驾被查处和公诉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2.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无业男性成为被告人的数量高。从性别上看,86名被告人中男性82人,女性4人;从年龄上看,30岁以下21人,30至50岁52人,50岁以上13人;从文化程度上来看,初中以下文化66人,高中以上文化20人;从职业上看,无职业者62人。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由于酒驾本身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心存侥幸,以致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3.轿车夜晚交通肇事和遇到公安例行检查引发查处的比例高。从驾驶车辆类型来看,轿车56起、小型客车、面包车、农用车26起、摩托车4起;从查获方式上看,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查获的醉驾54起,发生交通事故的32起;从时间上看,在晚上八点至次日凌晨两点62起,其余时间24起。 4. 大部分醉驾情形中驾驶员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从血液中酒精含量上看,80至200mg/100ml共有75人、200mg/100ml以上共有11人,87.21%的醉驾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标准。可以看出,让醉驾者承担刑事责任,较以往单纯的行政处罚形成了更加有效的威慑作用。大部分醉驾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从重处罚限额以下,部分驾驶员曾使用过代驾服务,但因代驾就位时间过长或未代驾到最终目的地而又选择自驾后被查。 5.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序的比例高。此类案件大东法院在2015年9月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8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0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9件。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序所占比例为73.13%。其中,采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平均用时5分钟左右,平均5日审结,服判息诉率达100%。 6.危险驾驶案件量刑相对统一。刑法对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的刑罚规定不够细化,对从重、从轻以及减轻处罚等没有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比较具体,但是对从轻、减轻处罚等未作规定,法院量刑时难以统一把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中,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规定可以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最高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并对增加刑罚量和基准刑的情形和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大东法院此类案件按照该规定执行,量刑相对统一。2013年以前判决结果100%为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及罚金,2014年判处缓刑的有3起,所占比例为16.7%,2015年已审结案件中判处缓刑17起,所占比例为36%。2016年1至4月判处缓刑9起。判处缓刑案件罚金数额相对较高。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相关单位应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时段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通过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组织观摩公开庭审、召开醉驾入刑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让驾驶员充分认识到醉驾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使其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努力预防和减少醉驾的发生。 2.公检法联合打击,建立常态化巡查处理机制。公检法应共同分析此类案件犯罪规律,以便公安机关在重点时间、重点地段有效地加强巡查,加大酒驾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使醉酒者杜绝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逐步形成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社会氛围。 3.动员社会力量,规范代驾服务。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以及共同就餐的人员,对醉酒驾车行为应加强警示和规劝,形成多元治理的合力;同时,需要完善代驾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代驾公司和代驾人员的管理,保留代驾服务流程记录,提供及时、规范、安全的代驾服务。 4.结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建议此类案件审判程序可结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对被告人从快处理,减少审前羁押,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5.公检法统一裁量标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各地公检法部门可根据《意见》等相关规定,联合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的收集及审查、自首的认定、刑事处罚和量刑、快速办理程序等进行研讨并作出细化规定,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立案、公诉、裁判适用标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也可通过调研,统一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课题组成员:李俊泉 夏婷婷 贾敏飞 金成锐 陈壮威 赵 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