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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行为 维护金融秩序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2
摘要:图一:2013年至2016年1至5月银行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图二:银行卡犯罪的类型及比例 核心提示 :当前,银行卡犯罪已成为金融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为妥善审理涉及银行卡犯罪案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并提
  

打击违法行为 维护金融秩序

图一:2013年至2016年1至5月银行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打击违法行为 维护金融秩序

图二:银行卡犯罪的类型及比例

核心提示:当前,银行卡犯罪已成为金融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为妥善审理涉及银行卡犯罪案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银行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3年至2016年1至5月,广东省中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317件,涉及金额约3.96亿元。其中,2013年受理该类案件36件,涉及金额903755元;2014年受理58件,涉及金额6421208元;2015年受理192件,涉及金额375870183元。2016年1至5月受理31件,涉及金额13233609.34元。其中,10万元以下案件为220件,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为77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20件,最大涉案金额为322897063元,最小涉案金额为14833元。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特点。(见图一)

  1.案件类型

  该类案件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主要类型,4年来共受理该类案件266件,占83.9%。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8件,占8.8%。非法经营(仅含信用卡套现)罪21件,占6.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仅含信用卡)罪2件,占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0件。(见图二)

  2.被告人情况

  该类犯罪被告人呈现出外省籍被告人比例多、男性比例多、中青年比例多、学历低的特点。在2015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59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认定具有坦白情节的有135件140人,分别占89.7%和88.6%。而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仅有11件11人,分别占6.9%和6.8%。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为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在案发后积极偿还财物,争取宽大处理。以2015年中山两级法院已审结的123件信用卡案件为例,被告人在归案后偿还或部分偿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款项的为85宗86人,分别占69.1%和69.9%。在判处免予刑罚的14件案件中,被告人全部偿还了相关款项。大部分案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约为40%。

  3.团伙作案增多,分工明确

  在伪造、冒用他人银行卡类的信用卡诈骗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组成团伙,内部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采取多层结构、单线联系、自创暗语、互称代号等手法,最大限度地屏蔽自身身份信息,阻隔被抓风险。一些大型诈骗链条上甚至有多达15个不同工种。

  4.犯罪手段多样化、科技化、智能化、国际化

  克隆银行卡犯罪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在商户POS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键盘、插卡口安装微型盗码摄像头、设置假操作面板等盗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设备;二是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储户的银行卡信息或与犯罪分子串通盗取银行卡信息;三是向他人高价购买银行卡卡片,通过复制或修改卡片信息伪造银行卡并持卡消费;四是使用木马病毒,在储户不慎进入流氓网站或非法网站浏览或进行操作时,窃取其登录户名、密码以及绑定手机号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及金融业务网络化,为克隆银行卡犯罪跨区甚至跨国流窜作案提供了便利。

  5.部分不法特约商户为银行卡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按照相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但有些不法商户为了牟取蝇头小利,为个人、单位提供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渠道,帮助持卡人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中山市一美容院女老板陈某利用POS机协助他人非法套现,一次套现金额3万元或以下的收取50元手续费,超过3万元的收取100元。一年多时间内,陈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200多万元。

  6.涉网类新型银行卡犯罪呈现活跃状态

  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愈发频繁。如中山市就发生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通过网上银行融资平台操作,购买理财产品或贵金属,后又通过电话操控手法,骗取被害人动态密码,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钱财转移到犯罪分子账号的新型犯罪手法。

  二、审理中存在的难题

  1.部分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由于银行卡诈骗犯罪中银行卡转账次数多,涉及调取银行单据多,涉及犯罪金额证据存在查找难问题。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内部设置多重层级,对上线人员采取信息保护、过滤方式,难以查获。在电子证据如SchedulingAgent(木马)、TeamViewer8(远程控制)软件、CDR(通话记录)在审查上存在难度。案件退查率、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一些类型案件检察机关退查率甚至高达65%。

  2.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

  目前,涉及银行卡诈骗犯罪被全链条摧毁的案例所占比例不高,被查获的被告人多为取款人(俗称车手)等最底层人员,虽然能定罪,但因为取证难,查证金额不大,大多数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有的被告人认为,用两三年的自由换上几十万元的收入,完全划得来。

  3.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银行卡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相关行业规定数量少、内容简单、效力等级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涉及信用卡刑事犯罪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仍缺乏明确规范。此外,对银行卡诈骗犯罪未遂问题、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的适用问题也急需进行调研统一标准,以使裁判结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4.执法观念存在差异

  由于缺乏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易导致检、法之间对案件情节判断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定罪、量刑标准也不相同。如对是否应当区分审查犯罪对象是借记卡(储蓄卡)还是信用卡(贷记卡)问题就存在不同观点。

  三、防范银行卡犯罪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