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刑事法官,不得不说到其居中裁判的超然立场,因为它直接考量着法官的司法理念和能力,关系到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空洞说教司法理念和能力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因为当下的刑事法官绝大多数接受过专门的法学系统教育,又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审判经验,知道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秉持什么样的司法立场和司法态度。 然而,如果司法理念没有真正成为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司法能力不能够正确运用在个案的司法裁判中,就必定会影响到刑事法官的司法立场,从个案看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整体看对全面建设法治也毫无裨益。 刑事法官的立场,更多体现在对控辩双方所持的司法态度上。其中,首先需要防止的是“先入为主”,因为这是司法审判的大忌,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偏离客观、理性、中立,从而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司法理念和原则徒负虚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难以得到切实实现。 因此,每一名刑事法官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与控辩双方非敌非友,履行职务时决不介入控辩双方的纷争博弈,从接手案件到作出裁判的整个审判阶段都不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纯粹以中立者的身份对案件独立作出裁决。对待公诉案件如此,对于自诉案件也应如此。假如做不到这一点,刑事法官就会失守超然的立场,刑法就难以得到正确实施。 显而易见,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与检察官各自代表公权一方“分工负责”,相互之间断然不是一种同盟关系,而应是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且,“互相配合”无非是指诉讼程序运行上不互相扯皮、折腾,审判权与检察权“互相制约”,才是法官、检察官应当秉持的司法立场。不过,在个案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生的现象,是一些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习惯性“互相配合”,个别法官甚至于在诉权保障、实体裁判上对控方也多有偏袒迁就。事实证明,过分强调司法公权力的“联体式”运行,不仅会影响刑事法官的立场,也容易造成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法官与控辩双方可以并且应当保持必要的交流,但决不能对检察官可以互通有无,而对律师处处设防。应当说,在上演司法审判这台大戏时,“控辩审”属于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执掌裁判权的刑事法官没有理由在控辩双方之间选边站。 如果是一名优秀的刑事法官,就应乐见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均衡对抗、平等角力的场面,因为这对于最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疑是极为有益的。 所谓兼听则明,就是既要重视控方的意见,也要善于倾听和认真对待辩方的看法,保障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因此,刑事法官的立场是否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可根据庭审时,其对控辩双方是否同等尊重来进行判别。 无论控方“左”一点,或者辩方“右”一点,这都可以容忍,最不能容许的是法官的立场也或“左”或“右”。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确有个别刑事法官不仅在法庭上对辩方不够尊重,而且任意限制甚至剥夺辩方的诉讼权利。与此同时,刑事法官的立场还可从刑事裁判文书上得到反映,比如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是否做到认真倾听、慎重对待,是否在案件裁判文书上进行客观全面系统地分析阐述等。说轻一些,这是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说重一些,就是司法的立场态度问题。或许可以这么认为,刑事司法立场代表着法官的灵魂和良知,它既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涵,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塑造司法公信的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