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两个程度”是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结合具体国情提出的价值标准和发展目标,反映了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体现了既要有理想、又要接地气的要求,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深入发展的趋势。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两个程度”是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结合具体国情提出的价值标准和发展目标,反映了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体现了既要有理想、又要接地气的要求,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深入发展的趋势。 法治发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靠模仿或简单移植而完成。法治中国建设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和本土资源,借鉴西方有益法治经验,实现中国法治的成熟完善。法治发达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完备、法律运行机制完善、法律实施到位、法律秩序良好等方面,也表现在法治信仰、法治权威、法律职业共同体等方面。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治被看作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近代以来,中国在救亡图存、回应挑战中走上一条努力学习西方、寻求民族复兴的法治道路,从急功近利到日益接近法治规律,法治的生长、成熟和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复杂漫长的历史过程。 法治发达是认识和把握法治规律的动态过程。法治发达是一个理想状态,也是一个从实然向应然转变的动态过程,包含着权力与权利、秩序与自由、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外来经验与本土资源的互动平衡。法治成长的过程,也是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法治思维、法治经验、法治环境逐步充实完善的过程。法是国家社会生活和公民行动的最重要、最权威、最基本的准则,法治的重要标志是法律更加广泛地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但是,法治并不意味着排斥社会规范多元化,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国家治理是建在规则之治之上的多元共治,只有综合采取道德、舆论、政策、文化等多种手段,才能克服法治的局限。美国学者埃里克森说:“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是要将遵循法治建设规律与遵循国家和社会治理规律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发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法治是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基础的现代文明形态。法治既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也是对法律价值的坚守。只有促使国家治理和社会行为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规则运行,才能真正树立法治信仰。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里米·沃尔德伦说:“当我们说到一个社会是法治而非人治时,我们并不是在将人类统治与上帝或者理性的统治做对比。相反,我们是将一个由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稳定的一般规则治理的社会,与一个由独裁主权者任意的突发奇想支配的社会做对比。”法治发达是一个综合性目标,凝聚了现代社会的诸多因素,不仅要具有发达的法治观念、法治理论,而且也要具备发达的法治实践、法治环境;不仅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有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有效机制,使公权力和私权利得到合理配置,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发达程度的提高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素质的提高。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者,也是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成熟的法律职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一个静态的社会结构,而是动态的社会过程,他们既是法治的产物,又是法治社会的塑造者,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公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技术共同体、智识共同体,而且也是价值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共同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法律职业共同体既然以法律为业,就必须忠诚于法律,对法律负责,以敬畏之心维护公正、捍卫正义,绝不能拿法律做交易、投机钻营。 司法公正程度是法治发达程度的核心要素。法治发达程度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方面,司法公正程度是核心要素,这是由司法权的功能价值所决定的。司法扮演着矫正正义的角色,其一般功能是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这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司法公正是宪法法律对司法权的根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唯有公正司法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修复社会关系、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程度越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程度就越高,社会和谐稳定程度也就越高。有学者认为,任何社会冲突,都饱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司法不公会导致法律失效、法治失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不仅是司法的生命线,也是法治的定盘星。司法腐败是对统一平等使用规则的破坏,是司法权力恶性运作的结果,不仅玷污了正义的源头,而且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信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司法公正的具体化,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更严格要求。只有实现每一起司法个案的公正,才能体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公信力是在每一起司法个案的公正审理中累积而来的。诉讼过程既是解决纠纷冲突的实践理性形式,又是让人民信任司法的互动回应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