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制约手段非常有限,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审前程序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对此,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惠从冰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人民法院对于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就应当坚决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推动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无论是宣告无罪还是排除非法证据,抑或要求补强证据,都应向公安、检察机关详细说明理由,深入交换意见。 人民法院要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制约机制,推动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