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对涉毒犯罪分子进行惩治打击,实际上也是预防管理的一种,可以对公众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作出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加以限制。 而在这些条款中,最为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就是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法院审判职能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加大法院机关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二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普通老百姓的眼里,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似乎都是公安机关冲在最前面,但对于那些被抓获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最终要在司法机关接受法律的审判,而运用审判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既是当前治理社会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之前对涉毒犯罪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存在规定不统一、标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各地基层法院“自选动作”太多太大,结果就是一些涉毒犯罪嫌疑人被“大罪轻判”,或者是“累犯缓刑”,导致无法对涉毒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司法实践效果不佳。涉毒犯罪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那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经过服刑或者是劳动改造之后因为无法抵制毒品的诱惑,导致“复吸”“复贩”率很高,而一旦人民法院对一些涉毒再犯者施以缓刑处罚,就会降低这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导致一而再,再而三的涉毒犯罪。这实际上成了对涉毒犯罪的一种纵容,显然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近年来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我们的应对途径无非是两个,一是预防管理,二是惩治打击。从理论上来看,二者应该是并重的。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减少涉毒犯罪,那么惩治打击的任务也就相应地减轻了。但就目前中国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现状而言,运用法律手段对涉毒犯罪进行惩治打击的效果更加显著,而且从某种角度来说,对涉毒犯罪分子进行惩治打击,实际上也是预防管理的一种,可以对公众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以《纪要》的形式规定涉毒再犯不适用缓刑,正是加大法律惩治力度的具体体现,值得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