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捷 廖庆南 唐姝玮 近年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了数起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的案件。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先注册成立公司,再以公司名义设立网站,在网站上推出投资项目,采取夸大宣传及高额返利的承诺,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成为公司会员并进行投资。这些投资项目基本上有名无实,行为人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返利及本金,待资金紧张而无法按承诺的日期和数额进行返利时,则谎称公司即将上市,以置换股权的方式对老会员的返利提现进行消化,继续吸收公众资金。 办理这类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主观目的难以证实。行为人往往会制作假账,掩盖吸收资金数额等关键事实,导致发案时难以查明资金用途,而扣押、缴获账目不全又加大了认定难度,导致实践中难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电子证据取证难。由于网络化的特性,很多证据为电子证据。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因素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破坏或毁灭,且被破坏后的电子证据不易恢复,事后难以查清和判断。三是明确指认存在困难。因行为人与投资者均通过网络进行联系、交易,且非法集资团伙内部层级多,绝大多数投资者均处于底层,与后台操作人员、上层管理人员等鲜有接触,故发案后大多数投资者无法对行为人进行指认。四是投资者诉求复杂化。投资者受高息所诱,自愿交纳集资款,并不必然意味着受损的犯罪结果即时发生,因此,发案后投资者(被害人)的诉求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期望投资项目能够继续运转,从中获取利益,而不管收益是否合法、权益能否被保障;另一类是要求查清犯罪事实,追回投资资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此外,这类案件投资者众多,易引起群访事件,给案件办理增加压力。 鉴于以上难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互联网管理,及早发现犯罪。网络监管部门应对公司网站设立、刊载内容等加强监控,及时发现违规活动,予以惩处,从源头上遏制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同时,可在公安、网监、银监等机构的网站,设立举报、查询窗口向公众开放,社会公众可就公司网站、投资项目是否合法等进行核实,对非法集资活动积极举报,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动态。二是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利用专业优势,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及时研判分析。另一方面,要理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发现的问题,市场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及时追诉。三是完善类案证据标准,提高取证意识。即对类案的办理进行分析、总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梳理证据脉络及取证重点,以有效打击犯罪。如全面扣缴账本、账目,以查清非法集资数额、返利金额等。四是加强金融知识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平台,结合实际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不同层次人群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培养其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五是拓展投资渠道,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增加金融投资产品种类,并对新生投资方式加强监管,引导公众理性、合法投资。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