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徐州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最终就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也就是最大限度地还权于法官,让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从而使法官能够排除干扰、根据内心确信自主裁判案件,这样法官审判案件才能得心应手、充满自信。作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有效提升法官的裁判自信力。 一是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等庭审技能培训,增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知识集中教育培训,提升法官法律适用能力。通过办案实践经验积累和学习他人经典案例裁判经验,提升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把握能力。建立老、中、青梯队形审判团队,以传帮带的形式,提升青年法官的业务能力。当然,法官也应当加强自学能力培养,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提升,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是减轻压力,增强决断勇气。 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要为法官有效减负,建立轻装上阵办理案件抗干扰防火墙。对来自地方的行政干扰,院长、庭长和审委会要敢于用自身的优势和集体的力量为法官有效排除。笔者认为,应建立院长、庭长接处访制度,免除法官的接处访压力。建立有效的保护法官人身财产安全制度,通过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加大对攻击辱骂法官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尽量避免法官因正常履职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发生。 三是转变观念,摒弃依赖心理。 法官自身要敢于面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带来的压力,尽快摒弃对院长、庭长把关和审委会拿结论的依赖心理。同时,要积极配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尽快废除院长、庭长把关制度,尽量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几率,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从制度上断绝法官侥幸依赖心理的后路,倒逼法官尽快成长起来,从而摒弃依赖心理。建立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等疑难复杂案件判前交流研讨平台,通过集思广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意见。 四是制度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建立科学的错案追究制度,明确错案追究标准和条件,明确裁判者负何责,哪些追责,哪些不应追责。建立法官正常履职豁免制度,非依法定理由、非经法定正当程序,不得任意免除法官职务,等等。通过建立法官正常履职的科学保障制度,免除法官裁判的后顾之忧,给法官敢于裁判以制度自信。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