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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践思考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亓宗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

  亓宗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频频发生。有的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知道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尤其是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案件中,这类情况所占比重较大。有的由于受“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错误观念的影响,少数人以怀疑的心态看待生效裁判,有的案件既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也无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但当事人就是不能服判息诉。还有的把自己无理的申诉说成有理,把部分有理说成是全部有理,甚至还有个别人以上访为生活常态,企图从缠访闹访中获得额外利益。在实践中,申诉难、申诉乱、申诉无限等问题较为突出。

  研究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步发展到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试行引入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时,律师参与代理申诉案件3件,占结案总数的3.1%,至2014年这一数据分别达到51件和25.4%。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落实诉讼终结制度、减缓涉诉信访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法律作用。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会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搜集证据,具体分析对当事人的有利因素和不利之处,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法官相比,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使当事人更加信赖律师,更加信从律师的观点和意见。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又与法官有着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语言。因此,律师可以架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引入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可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全面权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客观理性面对诉讼结果,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能够有效沟通,消弭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桥梁优势和第三方优势,可以实现律师在化解信访案件中的依法说服信访人息诉罢访、支持信访人将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支持信访人提出司法救助、给政法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四个作用。

  二是有利于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对于司法机关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代言人,不仅最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还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身份进行证据搜集和查证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从不同角度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可以使法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正确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尤其在刑事审判中,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发挥刑辩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可以确保司法公正。引入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为律师发挥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存有瑕疵的案件及时补正,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纠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将会使司法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案件纠错、瑕疵补正、案件终结功能得以最好实现。

  三是有利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律师的专业优势和超脱地位,决定了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引入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可以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申诉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诉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代理申诉律师会对当事人做好必要的说服和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经过律师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根据申诉人的请求可以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由律师代为进行申诉。案件的申诉审查和办理过程会因为律师的参与程序更加规范、诉争更加明确、说理更加透彻,同时也可有效化解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对抗,很多上访案件因此得到及时化解。临沂中院自2014年以来,律师在代理申诉值班窗口共接待申诉案件89件,符合申诉条件的11件,律师在代理申诉后参与调解化解8件。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看,这项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这一平台,可以让公、检、法、司法行政与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相互促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四是有利于监督司法权健康运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司法权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举措。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过程,其对司法权的监督更有针对性和及时性。同时,律师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与普通人相比更有说服力,他们的观点更容易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法院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诉讼的参与者、裁判的评价者,引入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有利于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破解申诉难题、促进诉访分离、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抓手。临沂中院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值班窗口,由司法局选派的律师轮流值班,为申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同时,积极建立由法院和司法、律师协会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设立法律专家评查委员会,负责对复杂疑难申诉案件和涉诉信访积案进行分析、评查,提出矛盾化解工作意见建议,共同推进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解决进程。

  律师代理申诉平台,是小舞台、唱大戏,小平台、大作用。平台虽小,但切入点却是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这个大课题,落脚点是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新常态下推动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系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