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大利最初的缺席审判相关制度设计,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查实各当事方在预审以及辩论环节的应诉情况,而被告可以在场,也即实际身处庭审;或者不在场,也即请求或同意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形下举行庭审,或者在受羁押的情形下拒绝参加庭审;或者狭义缺席,也即在已经正常传唤的情形下,没有正当阻却事由也没有他不知晓传唤的证据或可能性,却不参加庭审。 特别是针对第三种狭义缺席的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相关条文规定时应当满足两项前提条件:对于被告的送达已经正常实现。 作为示例,如果涉及无法找寻的被告,必须是已经向其辩护人送达了告知文书;并且不存在被告具有合法阻却事由(该事由导致其完全不可能出席庭审)的证据。 在上述两项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形下,产生了一种规范性推定,即该被告知晓诉讼的存在(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已知晓庭审举行的事实),并且该被告有意放弃出席庭审。 在此基础上,诉讼程序针对辩护人(他作为被告的代表)继续推进,后续向被告送达判决书概要。然而,如果被告无法找寻、藏匿或者脱逃,该判决书则向其辩护人送达,并且依此计算异议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