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救助者被诬陷为施害者以及旁观者不救助行为的讨论不时成为社会热点。笔者认为,旁观者之所以不予救助,往往是因为担心被诬告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5起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例进行分析发现,有6位当事人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2位通过监控录像、4位通过其他目击者证明。没有这些证据,案件往往以救助者败诉而告终。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直接决定着案件的结果。因此,完善相关证据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救助者不被诬告。 一、对证人作证予以奖励。修改后民诉法第72条和修改后刑诉法第60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不作证的法律责任,这使得一部分证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同时,旁观者又是案件的目击者,这部分目击者既然在现场未出手实施救助,期待其主动出庭作为案件证人的概率相对较小。因此,如何保障旁观者能够出庭作证以还原案件事实,从而保障救助者不被诬告,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提供物质奖励、精神奖励鼓励证人作证,奖励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予以提供,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者民间募捐负担。 二、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修改后刑诉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的这种保护仅限于刑事案件,且主要集中于庭审阶段。而其他刑事诉讼阶段以及案件审理完结后,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笔者建议民事诉讼中实行申请制,即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诉讼结束之后,经证人申请,可以对证人的一切信息进行保密,以防止证人信息的泄露,从而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三、举证责任原则的严格实行与适当变通。民事诉讼中,除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他情况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救助人被认为是施害者的案件中,有的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救助者给付受害人部分损失。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要防止救助者被诬陷为施害者而给予对方赔偿的现象发生,就必须严格遵循我国诉讼证明责任的原则,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为救助人施救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前提。 在严格遵守举证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也要进行适当地变通。这是指,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案上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标准为主,也要根据公平正义观念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保持适当的灵活性。涉嫌诬告案件中的部分证据,可以由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处理好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关系,既可以避免“大包大揽”,又可以防止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从而保证公正处理案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