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李占荣 有清一代的法制,既是中国整个封建时代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总结者,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制 的开启者和传承者。与前朝法制资料失散、匮缺之状况相比,清代法制资料浩瀚如海,“史料 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 清代民族经济法, 入关前的民族经济法 以入关前作为时间界限的意义在于:其一,统一的全国政权未建立,但已经制定了一系 列促进满族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这些法律是清代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纳入少数民族中 央政权民族经济法的范畴予以论证。其二,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尽管它体现在对其他 民族的经济关系方面。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济发展法 满族统治者有着远大的政治抱负,深谙经济发展是立国之根本。为此,早在努尔哈赤时 代,就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保护新生的经济关系,促进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的法律 规范之总和,就是经济发展法。法律规定,“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官牛录章京,小拨 什库等俱治罪”。禁止王公贵族“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牲畜” ;禁止随意宰杀牛马骡驴, 以保护农业生产力。实行按丁分配国有土地的制度,“每丁给田五日,一家衣食,凡百差徭, 皆从此出” 。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实行纳粟赎罪制度。“获罪之人,无银纳赎,愿输粮者, 准依时价算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者许其自粜”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障农业 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大变动的产物,它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 求 。 〈2〉经济贸易法 后金政权为了规制日益发展的商业经济贸易,规定了一系列经济贸易法。在市场管理方 面,下令开店的诸申和尼基,要把店主的姓名刻在石头或木头上,立在店前,否则,将予以治 罪。同时,禁止“行商”游走,扰乱秩序。为此谕令户部:“自今以后,若别旗地方贸易及街 市往来贸易等人有为盗者,昔令本主连坐。既为贸易之主,即有约束之责,……自八家以下, 满州、蒙古、汉人官员人等,各令家中闲散人俱归屯居住,牛录章京及家长各严加稽察。” 在 贸易价格和税收方面,命令给各种贸易物品定价,对于蒙古人贩的牲畜,皮毛、布匹的价格, 规定违背价格,多给的钱不能私收,否则,将没收多给的部分,并给当事人定罪处罚。表明后 金政权加强了对贸易活动的干预。同时,对于市场上贸易的对象,抽取税收,并规定了严格的 处罚 。 总之,入关之前实施经济法律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为清入关 统一全国起到了一定作用。 统一稳定期间的民族经济法 从1644年清军入关到1840年鸦片战争,为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时期,王朝在全 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其民族经济立法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立法数量上看,许多重要法典和单行法中都包含有民族经济法规范。清朝统一全国以来, 十分重视用统一的法制来实施专制统治。在统治者看来,“中国之一统始于秦,塞外之一统始 于元,而极盛于我朝。自古中外一家……” ,反映在法制上,普遍适用的法律如《大清律例》 之户律、刑律,《康熙令典》中关于贡赋、钱币之规定,《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法律中,均有 关于民族经济法之规定。反映了清王朝努力推进统一法制之努力。清王朝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的 民族法,这些民族法针对不同的少数民族作出法律规制,内容详备,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 民族经济法范畴。《蒙古律例》主要适用于蒙古族居住的地区,其中的“户口差徭门”对差役 徭役和户口管理作出规定,“朝贡门”有关于朝贡的事项,“边境卡哨门”对贸易往来作出规定。 《理藩院则例》以《蒙古律例》为基础修订而成,其中有关于户口管理、地亩、仓储、征赋、 朝觐、贡输等民族经济法内容,而且将其由原来的仅适用于蒙古地区的蒙古族扩大到适用于西 藏、青海地区的蒙古族以及藏族,这也反映出清王朝在千差万别的客观条件下追求法制统一的 决心,实属难得。《回疆则例》继承了清初确认的“伯克”制度,对回疆地区的度量衡、货币、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