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系 徐升权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 法治 中国法治化 法律制度 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1907年 ,梁启超讲“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开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为人治 ,把“圣法之治”概括为法治。 人治状态下,治国的主体是个别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权者的控制。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贤 民顺的社会治理状态;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应当遵守法律。 不过,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可能脱离人。在法治的状态下,也并非排斥人的作用,要充分 尊重人的作用。正义的法律需要人来制定与执行。 综合对法治的认识,我们再来理解“中国法治化”。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 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其次,就是指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律至上 、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二. 法治的作用 法治国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一致选择,如今已成为全球的选择。法治能繁荣国家的政治、经济 、思想文化;法治能创造安宁有序的社会秩序。我国进行法治化进行,是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 ,也是社会主义全面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 法治能保证党的领导,促成党领导实施的民主政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苏联走与法治相背的道路,结果发生了苏东巨变。曾经,我们也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 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 ,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政权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巩 固。 2. 法治能充分发展人的自由,还能保证社会道德的长存与发展 人权问题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发展个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建设中的重 要任务。通过法律来认可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各国公认的有效途径。实现法治还能够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