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田文昌”辩护 ——从“刘涌之死”说起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刘涌死了,关于刘涌一案的“网愤”暂告平息。 但是,另一种“愤怒”又随之而起。这次,愤怒的对象是号称“天下第一辩护高手”的京都大律师田文昌,还捎带上了14位法学家。按照某些网友的“声讨檄文”,此15人的罪名主要有:“败类”、“罪人”、“黑社会的帮凶”、“倒掉的法学家!”……等等。 看到这种愤怒,本人心里实在有些不爽。于是,想在这里写一些为“田文昌”辩护的文字,随大家反驳或者支持吧。 开辩之先,声明两点: 一、我所辩护的对象,是加引号的“田文昌”。 这个引号,我有如下的讲究:一来,不是指田文昌一个人,而是包括田大律师在内的15个人。二来,我所要辩护的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该15人的行为。三来,“田文昌”更指一种需要为之辩护的观念和思想。 二、我辩护的基本立场,是客观主义的。 首先,我理解、也同情网友对“田文昌”的愤怒,因为我也有过和大家相同的、追求正义的一般性的情感。 但是,我更为这种“愤怒”的深处所体现的“盲目的正义情感”感到恐慌。害怕这种非理性的情感最终会演变成为“多数人的暴力”,乃至于毁坏法治,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我们不应该忘记。而这种恐慌,便是驱使我写这些文字的最主要的内心驱动力。 其次,我虽然赞成“田文昌”的行为,以及那行为背后的思想。但是我不赞成他们表达自己思想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方式以及场合。因为,当羊披上了作为形式的“狼皮”的时候,是很容易被误认为狼的。 闲话少叙,言归正传。 第一个观点,我不赞成个别网友对“田文昌”的那种愤慨。 鲁迅有话:辱骂不是战斗。 国人在表达义愤的时候,往往不喜欢用理性和科学的方法分析被指责者在行为上的错处,而是采取“撕掉他的画皮”之方法,贬损其人格、侮辱其人身或者尊亲属,这实在是一种让人无法忍受的陋习。 法学家在我国科学家中的地位向来不高,且背负着设计国家法治蓝图的重任,其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即使,其行为不当,也应理性分析和批评,进行是否正当与合理的评价。辱之骂之,再施以“黑社会的帮凶”之罪名,然后幸灾乐祸于法学家的“倒掉”,这样,在口舌上倒是痛快了,却会导致老百姓对法学家盲目的痛恨,进而发生连锁反应,更痛恨法学家所代表的先进思想,视其思想如洪水猛兽。想当年,戊戌变法的六君子在菜市口被砍头的时候,京城百姓万人空巷齐声唾骂,乃至于改革家人头落地,百姓万众欢呼,腐败颟顸的慈禧太后的威望达到颠峰。此中教训,我们还不应当记取吗? 第二个观点,制度和规矩比什么都重要。 网友所集中火力猛烈攻击的,是“田文昌”的“程序正义论”和“维护人权论”。 这两个东西,是在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的两件工具。说起它的大道理来,稍微具有法学常识的人都得承认那是好东西。可是,如果这样的好东西被刘涌这样的“坏蛋”所用,国人便会觉得,好象两朵美丽无比的鲜花插到了一堆恶臭无比的牛粪上,又好似珍贵如黄金的盘尼西林没有被用来诊治英勇杀敌的战士,反而被用在了敌方士兵的身上,由此所产生的愤怒——对那医生或者是盘尼西林本身的愤怒——随你拿什么辞藻来比喻都不会过分的。这种愤怒,在一边倒的舆论的推动之下,恰如被狂风推着乱跑的波涛,劈头盖脸的向“田文昌”席卷过去。 面对这种愤怒,法学家门没有及时的变换表达思想的用语,对先进的好东西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反而举起了一面更容易被舆论和民众误解的盾牌进行抵抗,那就是“坏蛋也有人权”。鄙人认为,这句话就是那张“披在羊身上的狼皮”了!须要知道,这句话如果在美国或者其他西方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说,也许多数人都会投赞成票,或无所谓。但是,在不具有理性和科学传统的中国社会讲出来,十个人倒会有九个人想去唾胆敢讲这话的人一脸口水,信不信由你…… 近代以来,中国的事情老是办不好,社会动荡、官僚腐败、百姓潦倒,最大、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什么都可以很重要,惟独制度和规矩不重要。制度也罢规矩也罢,就象个受气的小媳妇,不论是谁都可以利用她、欺负她,都可以强奸她或者拿她做遮羞布或者挡箭牌。当规矩合乎自己利益和心思的时候,谁都高举着规矩的大旗,把规矩抬举到九天之上。当规矩不合乎自己的利益和心思的时候,谁都可以把规矩踩到自己脚下的污泥里,或者打进18层地狱。官员固然会这么做,老百姓也不例外,只是苦了那些坚持规矩痴心不改的个别人去当照镜子的猪八戒。 其实,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人权就是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从制度和规矩的角度来看,人权就是凡是人都无一例外可以平等享有的权利,而不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比如刘涌,即使罪大该死,我们也没有道理将他千刀万剐,而是注射毒药取他性命,这实际上也是刘涌所享有的一种人权。咱们国家的法律,从来都没有说过“法律面前好人平等”这样的话。咱们的法律是这样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不分好人坏人的。任何被怀疑犯罪的人,不管他(或者她)是不是好人或者坏人,都享有同样的、不受刑讯逼供的人权,——这,就是咱们国家法律上的规矩。所以,羊就是羊,不管它披着什么皮,都不影响羊的本质,这才是正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和制度永远是咱们最重要的规矩。我们不能因为反感刘涌这个人,就坏了咱们的规矩,规矩才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刘涌死不死是小事,规矩不能被破坏才是大事情。如果说,因为一个刘涌,就可以毁坏国家的法度和规矩,就好比是为打死一只老鼠而砸坏了瓷器店里的所有瓷器一样,那就太不值得啦! 第三个观点,律师是个挑夫。 田文昌(这个田文昌没有加引号,说的便是田大律师本人了),曾经提出一个问题: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窃以为,田大律师这问题问的真有些惊天地、泣鬼神的意思,值得咱们大家伙好好的考虑考虑。 从历史上看,打从咱们国家有律师的那一天起,在众人的眼里,律师似乎就不是个什么好东西。 我国律师的祖师爷,名叫士荣,是春秋时卫国的一个大夫。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晋国的国君晋文公先生。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2500多年后,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发几个右派名额供大家“选举”,其比例大体是5%(因为毛主席说:95%的干部和群众都是好人)。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结果,当时咱们国家的大概两千多位律师,不分男女老少,无一漏网,通通被戴上右派的帽子,批发到了监狱。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派!? 又过了20多年,1983年,我也做律师,在法庭上做辩护人,公诉人辩论不过鄙人时,经常使出“杀手锏”质问我:你为什么要为阶级敌人辩护?你为什么和坏人合穿一条裤子?对这种质问,我无法回答,并且噤若寒蝉。 再过20年,2003年,我还是律师,也给大学生上课。课间,经常有莘莘学子递纸条问我:老师,您为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为他开脱罪责,你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面对他们的质问,我也做若干的解释,但总不能使自己的学生消除那清澈如水眼睛里狐疑的目光…… 如果大家都一直这么看待律师,那咱们国家的律师还有活路吗? 其实,我觉得,律师就象是一个挑夫,一头挑着他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一头挑着咱们国家的制度和规矩。 从前一头看,国家的规矩要求律师只能为被怀疑犯罪的人进行辩解,如果田大律师在法庭上不但不为刘涌辩护,反倒说一些要求法院重判刘涌的话,那他就根本违反了国家的规矩和制度。 从后一头看,律师只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维护被告人的非法权益,要维护合法权益,就必须对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辩,否则,他也违反咱们国家的规矩和制度。 不管是前一头还是后一头,两头都要同样重要,否则,这个挑夫就干不好。 第四个观点,法学家提交意见书的行为具有神圣的正当性。 我这个观点,恐怕是14位法学家自己也没有想过的,或者是虽然想过,却没有勇气大声说出来的。 激起网友强烈“义愤”的,乃是14位法学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那份《法律意见书》的行为,表达这种“义愤”的代表作品,是一篇署名“我是风”的网友的文章《专家该归何处?》于2003年9月5日发表在中国法院互连网上。为避免断章取义的毛病,好在这篇奇文的字数也不多,所以我想把这文章全文抄录如下,请各位朋友耐心地先阅读品味一番。 近日读了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友偏居一隅《专家法律意见书该归何处》一文后,颇有同感。但思考之余,觉得似乎美中不足。意见书只是一件物质载体而已,制作然后投递它的,是那些“专家”们。所以,恐怕更合理的问题是“专家应把法律意见书投向何处?”。而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就是在问:“专家该归何处?” 在法治进程中,专家的作用无庸置疑非常重要,他们的理论可能为法治实践指导方向,构建体系,营造氛围。以法院的司改为例,他们的贡献就非常大。在这样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积极参与司法实践,这无疑也是中国司法的幸运(抑或不幸?)。然而,专家应当怎样参与司法实践呢?有些专家对此也有所自觉,还讨论过“学者的使命”这样极其重要的命题。 但是,在刘涌案中,学者是基于使命参与司法实践的吗?他们是否参加了庭审?是否审阅了控辨双方的证据?是否听取了受害人的陈述或被告人的辩解?但十多名专家竟然取得了惊人的一致(恐怕比陪审团的效率要高很多了吧),然后出具了共同署名的意见书。的确,他们的法律功底比我们的法官深厚,法学知识比我们的法官渊博,所以他们说:这个案子有问题(还好,他们没有说:这案子该怎么判)!可他们在得出这样结论之前,是否问过自己:“你到底是干什么的?!”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诚然,专家可以著书立说,反对刑讯逼供;可以去当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运用并检验自己的理论(附带找点稀饭钱);可以参与立法讨论,为制约和引导司法出谋划策。但是,绝不能在一起尚未终审的案件中,向具体办案的司法机关指手划脚!以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名气资历(或许,承办法院中还有他们的弟子呢),承办的法院和法官能不受到影响? 专家们一方面呼吁和要求法官不要受到社会舆论压力的干扰,然而在本案中,他们却有意或是无意地制造了对司法机关更大的压力:学术压力,身份压力,舆论压力,名气压力。然后若无其事、一本正经地说,这是法治的要求、人权的保障! 我不知道他们的意见书是否理由充足,也不知道法院改判得是否正确。但我知道,“专家”对这场刘涌案讨论起了始作俑者的作用,而且颇有些不安分守己摆不正自身位置的滑稽。同时,我更想知道的是,这些专家制作这份法律意见书的动机和背景:是出于学术良心还是利益驱使,是基于正义良知还是哗众取宠,是维护法治还是变相施行人治,是保障人权还是保护幕后交易? 如果这些问题不好明答,我只好问:专家该归何处? 看完这篇文章后,我首先想明确回答作者几个问题: 一、14位专家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