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外部监督有利于逮捕决定的公正 杨涛 从2004年9月1日起,四川省检察机关将实施一项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还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天府早报》8月30日) 许多媒体在报道这条消息时,主要着眼于“犯罪嫌疑人有权不服被捕”,认为这是一个突破。其实,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早就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不合法的,其本人、家属和聘请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只不过,四川省检察机关要求检察人员向逮捕犯罪嫌疑人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 在笔者看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创新和体现对保护人权表现在,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这样就在犯罪嫌疑人的申诉中引进了中立的第三者进行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让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也就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可以从二个月到一年多的时间。然而,因为逮捕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对于逮捕决定不服的救济,法律并没有设置严格和完善的保障程序,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接受不服申诉的也是检察机关,其地位不具中立性,有违“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理。而且,检察机关对于不服申诉的审查也没有类似法庭审理一样的公开程序和具体的审理期限。救济程序的缺陷,导致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滥用逮捕措施,超期羁押的现象也屡禁不绝。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逮捕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大胆地引入外部监督,让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逮捕决定不服申诉的审查,让这一审查过程在阳光下进行。这是一个有益于司法公正的创举,这一创举不仅可以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将使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满活力。 不过,笔者认为,要使逮捕决定和逮捕决定不服的救济的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还应当引入法官对于逮捕决定的审查。由法官用庭审的程序作出逮捕决定,或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允许犯罪嫌疑人向法官申诉,法官用庭审的程序作出维护还是变更的决定。笔者希望,四川省检察机关这一制度创新能引起我们更多地对于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从而进一步推动对逮捕措施的改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