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判、快杀的调子不能再弹 毛立新 临近“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问题备受大家关注。面对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行严厉打击,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如果把重刑、死刑当成灵丹妙药,甚至追求多判、快杀,则是走进了“重刑主义”的误区。近日,法制日报以《刑罚禁毒最有力,收回死刑复核权影响效果》为题,报道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的采访。(《法治日报》6月22日)从报道中,我们又看到了“重刑主义”的影子,因而值得加以警惕。 报道认为“刑罚禁毒最有力”,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多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实行严刑峻罚。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均可判处死刑,严厉程度已属罕见。据法院部门的统计,毒品犯罪总量虽然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判处死刑数量却位居第三。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我国死刑人数逐年下降,但毒品犯罪判死刑的依然不断增加。如此严刑峻罚,并没有使毒品犯罪形势有所缓和,原因何在?可以找出许多解释,但至少有一点要承认:多判、多杀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因而也并非禁毒的灵丹妙药。 正如那位副院长介绍的,现在抓到的毒品犯罪人,其身份多为城市下岗工人,贫困地区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多属穷苦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是为了赚取一点运费,不惜冒生命危险为老板充当“马仔”,人体藏毒、带毒、运毒。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既可恨又可怜。这些人被抓获后,就有可能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而幕后的老板和处于毒品犯罪关键环节的买方、卖方却难以查获。结果就造成,掐了芽子根还在,纵然杀了众多“马仔”,但却治标不治本,无法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会影响禁毒效果,更不知从何说起。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谓“收回”实乃“归位”,是贯彻落实法律。20多年来,死刑复核权逐渐下放省级法院,造成二审判决直接代替死刑复核,使死刑复核程序悬空,弊端良多。而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则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落实“少杀、慎杀”,确保司法公正。因而,在社会各界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就已明确表示要收回,目前正在组建专门的死刑复核庭。 但那位副院长却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间很可能延长,会给看守所带来压力,并可能影响及时惩治毒品犯罪。这使我想起毛泽东说过的话:“反革命早杀几天,迟杀几天,关系并不甚大,唯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连“反革命”都不能“速判快杀”,对毒品犯罪分子慢杀几日,就会影响禁毒效果?要知道,“杀头不能像割韭菜那样,韭菜割了还可以长起来,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人命关天,惟有务求公正、慎之又慎才是正确的态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