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以法哲学视角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田景仲 [内容摘要]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本文立足于法哲学之理念、逻辑起点、价值与研究路径视角,对先生此文进行了粗浅地解读,意在导向中国法理学界向着反思与批判的国度迈进。 [关 键 词] 反思;批判;法理学;法哲学视角;中国法学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1] ——邓正来 引 言 对于一个问题的解答,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其二是找出引发问题的根据,从缘由中寻找出路。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正是采取了第二种途径,即为中国法学缺失理想图景寻求原因。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对于深刻洞见问题本身颇有助益。 诚如作者所言,“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2]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先生对中国法学在1978至2004年这26年中的发展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此一法学时代的四种“现代化范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和追究,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此同时,这些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的‘范式’危机。因此,作者认为,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3] 笔者以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中国法学是以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为根本问题的。是以两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即中国法学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的“整体性”范式危机,以及中国法学作为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邓先生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为进路的,进而展开了作者探寻理想图景的学术努力。 以下是笔者试着从法哲学的理念、逻辑起点、价值和研究路径四个视角来对先生之文所作出的浅陋的分析与感悟。 一 理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一、法的理念 “法哲学这门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4]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其实体,并经过这一实体的现实化即定在而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概念及其定在的现实化统一,即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并形成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二、理念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我们知道,概念是对事物的抽象,而理念则是对抽象的抽象,即抽象的深化。它包含着概念用其实存两个方面,就像灵魂与肉体合二为人一样。在这里,身体是具体,而灵魂则是抽象。 先生此文以其犀利的行文,深刻地批判给予法学界乃至学术界以前所未有的震撼,这种力量的背后,严然有一种强大的理念性支撑。这就是先生在反思与批判26年中国法学的基础上而洞识出的一种理念性可欲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性命题,而是有着完全现实定在可能性的实存图景,当然这里的“理念”笔者作出了一种超越性的理解。 在先生看来,中国法学在过去的26年中,一直深受着一种先生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故此,作为具有保证法律“具有善的品格”能力的法律哲学,在当前历史背景中,其必须对一些问题进行追问[5]。 但是,正如许多读者都予以质疑并指出的那样,先生给这一“理想图景”没有明确的界定,就连笔者自己开始接触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先生在本书结语部分自己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是这样认为的,“把‘理想图景’ 引入 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这进一步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也同样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性质为何的社会秩序之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6] 二 逻辑起点——主体性中国 一、逻辑起点 在法哲学领域里,逻辑起点所谓基石或基石性范畴,“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志。”[7],它应当是从最抽象,最简单而又包含以后在发展中各要素关系或者概念开始的。同时又必须与历史上最先出现的和存在的相符合。逻辑起点的完整成立须通过以下两条路径来实现:第一,感性的具体。即由完整的表象升华为抽象,换句话说就是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第二,理性的具体。即从抽象的规定出发,在思维形成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二、 逻辑起点与主体性中国 笔者以为,相对于黑格尔把“占有”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张文显教授将“权利”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先生一文的逻辑起点则是“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追问和探求。不管是先生对过去20多年来中国法学的批判,还是对“理想图景”的可欲性设定,都是以此为基础来展开的。 先生曾不止一次提起这样一个问题,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言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据此可这样认为,中国法学摆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过程,也就成为中国法学为中国法律提供正当性论证,同时探寻自身发展的自治性道路。 先生曾在文中以中国加入WTO前后为例来说明“主权性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差别所在。在整个世界结构中,只有在成为“主体性中国”的前提下,才能参与到世界游戏当中,也才有了主体性的地位,否则将永远摆脱不了受歧视的地位。拥有主权并不代表着拥有主体性的地位。我想,先生正是由于有着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主体性、主人翁性的自我定位,才导致这这种探索的开始。职是之故,这种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理念的追求,恰是以“主体性中国”为其逻辑起点的。 三 价值——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一、 法价值 我们说价值是指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它由主体、客体与实践三要素组成。相比较而言,法价值则体现了主体的人和人的结合(诸如家庭、组织团体等)和客体的法之间的要求与满足。并通过以下三环节来实现,即主体对法的要求,法对主体要求的满足以及主客体之间的连接即实践三环节。在这里,需求是法价值存在的前提,而满足则是法存在的基础。 二、 价值与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上述表明,人是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没有了人的因素,则价值将是子虚乌有,空中楼阁。甚言之,法的价值一定要以体现人性为自己的责任担当。 先生在文中以“消费者权利”的个案分析来阐述中国法学研究中“中国”的缺失,其中在笔者看来凸现出了人性关怀的光芒。这种人性的价值关怀又是在先生一系列建构于现实之中的批判中体现出来的。“简而言之,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质;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刻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人权;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会’预设下对法律的配置和普遍运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国‘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同时共存的情形下所导致的更为复杂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8] 四 研究路径——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一、 研究路径 法哲学是一门充满着思辨与理性的科学,是对事物最终极的、最本质的认识和揭示。它通常表现为对法的本原、本体及本质的追问,附以价值、理念等层面上的探求。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