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 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 (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 不动产留置; 施工留置权;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 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2)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 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 (labour and material payment 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of 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 Lien 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 Liens 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一致,例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 liens)。 Mechanics' Lien 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 Lien Act (建造者留置权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 Lien Act (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3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设立了三种法律救济: (1) 留置权利 (lien rights); (2) 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 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 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 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 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 (例如1年) 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 (拍卖清偿) 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 (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节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与处罚) 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自然人)。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