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会若干知识性问题之探讨 张喜亮 最近,笔者走访了一些企业,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的企业负责人、甚至是工会干部对工会一些知识性问题的认识似是而非,有些领导同志包括工会领导同志对工会及工会工作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解,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本文就对工会认识误区的三个知识性问题作以探讨。 一、工会性质问题 工会性质是工会的最基础的知识,对工会性质的认识决定了工会作为。工会法关于工会的性质规定有过两次重大的变化。1950年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992年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九二年工会法较之五○工会法把工会的主体即参加者的“工人阶级”改为了“职工”,新世纪修改后的工会法则较之九二年工会法增加了工会的角色定位即明确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纵观这三个法典性的文件之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即“自愿结合”的。那么,工会是不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涉及的就是工会的组建工作。 这个问题追根溯源,还应当从建党谈起。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在纲领中明确领导工人运动,同时在共产党中央机构中设立了“劳动组合书记部”具体领导工人运动。共产党领导了“二七罢工”,1924年在京汉铁成立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此间,共产党又改造了社会上既有的一些工会组织,1925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共产党内部机构“劳动组合书记部”停止工作,棋领导人都进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担任领导职务。我们今天的工会就源于此。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会是中国共产党组建的,职工“自愿参加”群众组织。时至今日,我们也必须承认,不是任何职工都可以任意成立工会。现行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两条规定说明,中国工会就其本质而言,是中国共产党组建起来的,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有一个工会,那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各地方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基层工会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系统内的,其他组织冠以工会之名都是非法组织。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法律上是社会团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中国工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渊源决定的。那种以摆脱党的领导才算是工会独立了的观点,是对工会历史和中国工会性质的无知的妄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所谓“企业工会”并非“企业的工会”,也企业的职能部门,而是建立在企业之中的独立组织,把工会纳入企业管理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与经理层的关系是平等伙伴的关系。工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问题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在新世纪修改后的工会法中确立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如何理解这个基本职责?有的基层工会同志就提出置疑,九二工会法规定工会“四项职能”即参与管理、维护权益、参加建设和组织教育,内容丰富工作也好开展,确立了以维权为内容“基本职责”,缩小了工会工作的内容,一些企业职工权益都得到了很好保障的情况下,工会岂不是无所作为了?这样的观点,很显然误解了“基本职责”的内涵。正确宣传工会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澄清一些误解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全面理解工会“基本职责”的内涵。 第一,“基本职责”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权涵意在于,所有的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都应当给予维护;劳动权益是职工的核心权益,但是,基本职责所要求工会维护的则不仅限于劳动权益。具体说来包括:职工的政治权益,比如选举权;经济权益,比如企业利润的收益权;管理权益,比如参加企业的管理权;劳动权益,比如平等就业,健康权益,比如休息休假权,文化娱乐权益,比如文体活动权;接受教育权益,比如技能培训素质教育;等等。 第二,履行基本职责,一个都不能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广大职工”、“最广大职工”等等模糊词语。究竟多大是广大呢?最广大比广大大多少呢?如果没有量化的标准,那么工作中只能是自由裁量,是很难把握的,工作也难以落到实处。如果说其他方面的工作、事情尚可以这样模糊判断的话,那么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是不可以这样的。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对于职工来说,一个都不能少;就是说,每一个职工的合法权益都要维护,不能以广大、最广大而忽略小众甚至是个别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而压制甚至是侵害少数或个别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履行基本职责,需要工会工作者改变既往的一些理念。既往我们都有一些固化的理念,比如引导和教育职工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时候,常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实现职工的利益。这样的理念显然是违反常识的,众所周知:涓涓细流汇成长江黄河,长江黄河滚滚东流去,汇成汪洋大海。如果是大河有水小河满的话,那一定是闹洪灾了。常理道:“小河有水大河才有可能满,小河无水大河干”。运用到企业工作中也是成立的,职工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就没工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的效益也必将是竭泽而渔。同样的事实也告诉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一些企业的效益暴增,而职工的收益微涨甚至没长,有的企业尽管效益不断增长而职工的工资多年不长甚至是下降的都有。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企业效益提高了不一定必然增加职工的收入或福利。比如,还有“八小时内拼命干,八小时外作贡献”等等口号。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法律规定八小时工作制,超过半个小时工作,企业依法必须支付职工额外的劳动报酬,而不是简单地“奉献”的问题;半个小时之内也是不能拼命干的,依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是合格的职工。仅以此例说明,工会履行基本职责还需要与时俱进更新不合时宜的工作理念。 三、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问题 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问题,一些企业负责任甚至是一些工会干部都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职代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一种观点认为,职代会是工会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有观点认为职代会应当接受经理的管理。还有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等等,简直是五花八门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有的企业中,经理要对职代会制度进行审定,没有总经理的签字,职代会制度甚至是职代会的决议就是无效的。我们一些工会的高级领导同志的讲话也时常出现这样的观点,工会要加强对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职代会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对此绝不能退缩。 职代会的性质、作用、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有些人提出,改革开放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职代会条例已经过时失效了。从时间的角度说,职代会条例确实时过境迁之嫌,但是,关于职代会制度的理念却是贯彻始终的。现行的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指导意见等等,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程序及其权利作出了规定和界定。 以国有企业为例,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此条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界定了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第一,职代会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职工维权或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载体;第二,职代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排除还有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第三,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而不是企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也不是职工或工会维权的机构;第四,职代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需要经理或工会领导之。上述观点,在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职代会的职权也可以得以印证,以国有企业为例,职代会职权包括: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依法行使选举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代会与工会的关系,在工会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此规定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是在职代会闭幕期间负责职代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非由工会领导职代会,职代会是企业管理机构而不是工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有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职责,工会委员会不能越俎代庖行使职代会的职权。调查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中,自觉不自觉都把职代会的工作纳入了工会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了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显然是没有领会职代会制度的法律精神,工作中把职代会工作取而代之现象比比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会也必须依法履行基本职责,职代会是企业管理制度,把当做工会维权的载体、平台,显然也是一种误解。我们当然不否认职代会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更是从企业科学管理的角度体现出来的。正确处理好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更有利于开展工会工作。笔者有个粗浅的认识:职代会工作主观为企业,客观为职工;工会工作主观为职工客观为企业。如此把握两者的关系,即可以发挥互补共济的作用。 结束语 业有专攻,工会工作也是具有其专业性的。作为工会工作者必须钻研工会的业务,作为各级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也必须学习并尊重工会专业性;包括工会高级领导同志在内的全社会都以科学严谨的精神深入思考而不是臆断工会的性质、职责、作用,才能使工会这个社会团体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email protected]) 发表于《工会博览》2011.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