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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价售车行为的法律分析/邢志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加价售车行为,是指针对部分紧俏车型,经销商在厂商指导价之外,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以提前提车。所谓厂商指导价,是指汽车厂商为了避免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竞争、降低服务水平而为各车型制定的一个价格标准。厂商指导价对实际销售价格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加价售车行为,是指针对部分紧俏车型,经销商在厂商指导价之外,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以提前提车。所谓厂商指导价,是指汽车厂商为了避免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竞争、降低服务水平而为各车型制定的一个价格标准。厂商指导价对实际销售价格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仅限于合同上的约束力。

目前,加价售车行为一般有4种表现形式。

形式一: 经销商在销售地点对车辆明确标示加价销售

笔者认为,如果经销商没有恶意囤积行为且按标价将销售发票提供给购买者,明确标示加价销售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理合法的。经销商与购买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供需决定价格是正常的经济规律。技术含量高、外形新颖的新车经常供不应求,一些销售商加价销售,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规律的自然体现。

形式二: 经销商收取加价费用而不出具相关收费凭证

这种加价售车方式在实践中比较多,涉嫌违法。《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经销商收取加价费用而不出具相关收费凭证的行为破坏了价格行政管理秩序,影响了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汽车经销商对额外收取的提车费用未缴纳税费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查证处理。

形式三: 经销商强迫消费者购买汽车装饰、贴膜、服务卡等商品或服务

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强行搭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经销商的上述行为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形式四:经销商在与购买者签订购车合同后,又要求购买者支付额外费用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违约行为,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关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形式、内容一般应在购车合同中予以明确。



作者: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邢志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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