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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公正与法治信仰/罗衡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通过个案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永恒责任和使命。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个案公正是司法
通过个案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永恒责任和使命。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与法治信仰的基础,没有个案的公正,法治信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会成为空谈,这是因为:


没有个案的公正就没有司法的公正。每一个案件,都是一面镜子,它照出公平正义、照出人世间的美善丑恶、照出法治建设的进程。一个公正的判例,会成为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会污染司法之水的源头,导致民众法治信仰的崩溃。一个司法个案,对于法院而言可能仅仅是其办理案件的万分之一,而对当事人而言是他的全部。哪怕是司法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不公的司法个案不仅影响到当事人本人对司法的看法,也影响到其周边人群对司法的主观感受。因此,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司法尊严必将沦为挂在嘴边的口号。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


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让民众树立法治的信仰。没有任何的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更为有害,司法不公,即使是局部的不公,也是对正义源头的亵渎与玷污。司法在社会现实中受到太多的干扰,各种社会关系、亲情友情、金钱美色等不断冲击着司法的防线,加之传统文化权大于法、信权不信法的惯性思维,法治信仰培育非常困难。要使民众信仰法律,必须让他们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即使是最完善的,但如果在个案当中法官不能秉公执法,那么强权成为真正的法律,而法律不过是粉饰用的门面。在此情况下,怎能期待民众对被架空的法律产生信仰?民众是否信仰法律,取决于民众对守法后果的预期。如果守法的结果是公平的实现与利益的维护,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民众的信仰;相反,如果守法导致吃亏,投靠强权才能带来利益,民众自然弃明投暗,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让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以实现,让公平成为可以亲身看得见的公平,让正义成为可以亲身感觉得到的正义,民众才会逐步树立法治的信仰。


信仰难以树立,一旦树立,更应倍加珍惜与呵护。我国法律信仰的基础原本脆弱,对权力的膜拜远大于对法律的敬畏。经过三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变革磨炼和风雨洗礼,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逻辑,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初步得到了树立,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也逐年提高,通过司法解决社会纠纷成为民众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然而,悉心培养起来的民众法治信仰经不起任何暴风雨的摧残,唯有通过个案的细心呵护,有如母亲哺乳自己的孩子,法治信仰才能不断地成长与壮大。在处理个案当中的司法作风粗暴、法律业务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看似只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而实质上摧毁的是整个法治信仰大厦的根基。作为一名法官,不要问法治信仰中有什么问题,而要问你可以为法治信仰的树立解决什么问题。


认真聆听当事人的心声,善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深深铭刻在民众的心中。法官群体呵护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当为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通过程序公正确保实现个案的实体公正。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方面,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正当法律程序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公民人权的重要保障。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来办理司法个案,可以增强司法的参与性,最大限度地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来办理司法个案,可以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来办理司法个案,可以减少法官违法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确保败诉的当事人信任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法官在处理个案中,应贯彻程序至上的法律思维,彻底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虚无主义与程序工具主义,用公正的程序来保证个案实体的公平正义。


通过学习增强处理个案的司法能力。学习,是人类成长进步的基石。对于法官而言,学习尤其显得紧迫和必要。法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更是提升处理个案司法能力的需要。法官应当爱学、勤学、善学,提升学习动力、增长学习能力、锤炼学习毅力。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处理不公,并不是因为法官故意违法办案,而是因为司法能力水平不高,导致个案办理质量低下,证据判断失误,甚至酿成了冤案、错案,法官应通过学习提升司法能力,准确适用法律,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既要学习政治与理论,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又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既要学习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又要学习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既要向资深的老法官学习,又要向优秀的兄弟法院学习。“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应努力把每个法官都培养成专家型法官,不断提升个案的处理水平和能力,为全社会法律信仰形成与促进提供坚实的基础。


通过司法良知树立个案中法官的独立人格。法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一定要以服从法律为天职,视公正如生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法官应高举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忠诚信仰法律,忠实执行法律,做到对法律虔诚、对人民尊重、对权力敬畏。法官非有良知和责任,不能表现正义的实质,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博大的包容胸怀,深厚的责任担当。一个具有良知和责任的法官,就能在自己的行为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偏离政治方向,不背离职业责任,不远离人民期待,不让暂时的困难所吓倒,不为一时的争论所困扰,不被随时的诱惑所动摇。法官要在个案中树立独立的人格,坚持独立思考,固守独立审判,通过居中裁判,固守内心的宁静与坚强,固守人格的善良与诚实,固守职业的品格与节操,这样才能把每一个案件精心打造成为充分展现司法智慧的作品,这一作品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必须得到信仰,才能确立它至高无上的地位。要让民众信仰法律,法律必须给民众以信心。每一位法官应当成为给予民众信仰法律、信仰法治以信心的人,在个案处理当中,更要坚定地做法律信仰和尊严的捍卫者,坚定地做社会责任和良知的守护者,坚定地做独立思想和精神的践行者,不向威势屈服、不为关系左右、不被金钱俘虏、不受恐吓胁迫、不让舆论绑架,通过个案的公正处理来共同呵护民众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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