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作技术性强、风险性大。由于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因素,难免出现差错。据美英两国数据显示,每年有数万人死于可以预防的医疗差错,超过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医患立法历来受重视 早在公元前17世纪,古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的282条法律条文中,记载医药条文的就40条款,占1/7。公元前2世纪,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规定,医生出现医疗事故要处罚金,数目大小依照病人的等级而定。 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医事立法几乎从未间断过。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救济法》,被认为是第一部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医事法规。美国医疗工作专业规范是由美国医学会制定的。1847年,戴维斯医生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组织建立了美国医学会,并发布了《美国医学会医学专业规范法典》,1903年经修订改名为《医学专业规范原则》。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著名的《患者权利宪章》,列举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12项权利。 二、认定医疗事故有标准 在一些国家中,医疗事故从概念上并无严格的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后果。 在美国,医疗事故的一般原因有误诊、注射或输液、药物及化学品问题、仪器故障、体内遗留异物、麻醉等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原因的判断标准,如对误诊一项就规定,原告必须证明有以下三种情形发生:一是医生作了错误的诊断;二是医生误诊的原因是不认真或缺乏仔细观察;三是医生根据误诊结果制订了错误的治疗方案,而这种治疗措施对患者是有害的。 在澳大利亚,医疗事故通常由专门的卫生顾问来判定。卫生顾问由律师担任,下设几名助手。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精神病死亡或麻醉死亡,在24小时内医师不能签署死亡证明书,要首先报告警察局,经卫生顾问审查。患者家属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卫生顾问调查后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要到法庭受审。 三、首先考虑诉讼外解决 1974年,美国密歇根州率先运用诉讼外解决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诉讼外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制度和方法:一是监察人制度。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充当监察人,负责收集医疗纠纷有关信息,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二是调查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三是会商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四是调解。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五是仲裁制度。由仲裁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美国所有医院都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调查事故过程中,要确认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若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就会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六是综合方法。即将前述方式混合使用。 四、法院最后公正裁决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美国法院在开庭前,为确认法律事实,法官要召开听证会,参会的有双方代理人,有时患者也可参加,但通常不必参加。在法庭上,双方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举证,然后辩论,最后由陪审团作出裁决。多数州要求陪审团全体意见一致才能判决,也有少数州规定,如果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未达成相应的要求,则需重新调查取证。败诉一方不服,可以上诉。 英国法院通常以专家证人的形式来体现医学专业的技术性,而不专设中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原告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必须附上专家证人意见,只有专家证人对医方过错的认定有合理依据时,法院才会接受起诉。 医疗事故的妥善处理,并不等于医生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在美国,这项工作是由医疗惩戒委员会来完成的。美国华盛顿州的医疗惩戒委员会由华盛顿州各行政区选举的医师及由政府指定的3名公共人员组成,委员会可以调查、传唤,惩罚那些疑有违反职业规范的医务人员,还可吊销那些不合格医生的行医执照。当然,被惩罚医生也有权向华盛顿高级法院控告撤销或吊销行医执照的行为,而华盛顿高级法院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丰厚的赔偿安慰受害者 医护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导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多表现为经济赔偿。 美国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分为三类:一类是经济损害赔偿金,包括患者过去和将来的合理的医疗健康费用支出;在残疾情况下,合理的残疾用具开支;在发生致死的情况下患方的丧葬费支出等等。另一类是非经济损害赔偿金,是指原告所受的痛苦、不方便、情绪折磨、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羞辱以及其他非金钱上的损失所提供的赔偿金。美国国会《常规医疗失当改革法案》规定的非经济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第三类是惩罚损害赔偿金,包括严重过错或者由于对他人安全的漠视而引起的额外补偿。美国国会《常规医疗失当改革法案》规定,最高限额也不能超过25万美元。 有些国家还实行“无过失补偿制”。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评定后决定。在丹麦和比利时,凡不属医师责任使患者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医疗事故损害赔付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在日本,政府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大多数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中、小医患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解决。在美国,医师都参加了保险,因而发生医疗事故后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英国,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联手,实行医生职业风险社会化,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经济赔偿,对患者、医生和医院都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