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网站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解读 ——专访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
■ 中国海洋报记者 赵 婧
日前,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海洋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环保司有关负责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沿海开发利用活动方兴未艾,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事件频发。国家海洋局作为海洋综合管理部门,肩负着法律和“三定方案”赋予的“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职责,并作出了有关探索与实践。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重要决定,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赋予海洋部门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的相关职责,特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记者:《办法》的性质和适用情形?
环保司有关负责人:《办法》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二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规定的细化,是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指导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适用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私益索赔,也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保司有关负责人:《办法》共包含十六条,重点围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索赔内容、索赔主体、索赔途径、保全措施、信息公开、赔偿金用途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存在的重要事项缺乏专门规定、各级海洋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索赔程序步骤不相统一等突出问题。
《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从涵盖的行为来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等12类活动,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情形;从索赔费用的构成看,包括控制、减轻、清除生态损害而产生的处置措施费用,以及由处置措施产生的次生污染损害消除费用等5类费用;从职责划分来看,明确了“国家海洋局主抓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海域分片管理”的职责划分格局;从索赔程序上看,形成了四步走的基本程序,具体是预判—评估—发送索赔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记者:《办法》对“重大损失”是怎样定义的?
环保司有关负责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的前置条件。《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中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第一条第九款,明确对国家造成损失费用总计超过30万元的,属于重大损失。
记者:《办法》的索赔主体和职责划分?
环保司有关负责人:《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其中,地方管理海域内的损害索赔工作不做具体分工,由省级海洋部门自行规定;跨省、地方管理海域外的损害索赔,由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