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9月9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实施《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市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目前,本市已建成15条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805.91公里,连接全市乃至相邻省市各经济中心的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已初步形成。多年来,本市高速公路为社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但同时在公路养护、收费道口疏导、清障牵引、ETC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国家和本市都未制定过专门规范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内容则需要地方加以细化后贯彻实施。综上,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高速公路发展,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针对本市高速公路发展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全方位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管;二是明确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措施;三是对高速公路上清障牵引施救活动作出规范;四是规定了促进ETC发展的有关措施。
近年来,社会上对公路收费问题比较关注。2011年-2012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专门开展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当在还清贷款后停止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根据获取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收费期限。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实际收支情况成为高速公路能否继续收费和收费多长时间的关键问题。社会上要求公开各高速公路的收支情况的呼声较高。经过认真研究,《办法》对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公开问题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政府层面,要求市建交委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二是企业层面,明确要求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定期向社会公开通行费收支情况。从全国范围来看,本市是首个将公开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纳入法律规范的省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市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急剧增长,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多,高速公路及其桥隧设施损坏的情况不断发生。为了从制度上保障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路网运行安全的需要,《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要求经营管理者安排专门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坍塌、坑槽等各类问题。二是开展定期检查、检测。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测和评定,切实掌握路况质量,为安排养护计划打下基础。市公路管理机构则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检测工作对其进行监督。三是规范养护管理。对小修、中修、大修有关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如中修项目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四是编制年度养护运行计划。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标准和定额,落实养护经费,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运行计划。五是规定桥隧专项管理事项。针对当前超限运输车辆多、桥隧安全状况不容乐观的形势,规定经营管理者应当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和隧道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对桥梁、隧道进行专门管理。
近年来,“黑牵引”、“天价拖车费”等新闻事件频频曝光,如东海大桥6360元拖车费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1年8月,为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收费行为,市物价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1]012号)。该通知明确,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为了更加全面地规范高速公路上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行为,《办法》从服务主体与服务规范两个层面作了规定:一是服务主体方面,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提供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义务,其既可以自行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车辆,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同时,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清障施救牵引活动。二是服务规范方面,规定应当将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选择的地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交通出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向通行者提供各类服务信息十分有必要。2009年,市公路管理机构完成高速公路统一服务电话12122建设,向社会提供各类高速公路信息咨询服务。世博会结束后,世博交通网改造为上海交通出行网,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实时路况等信息查询服务。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则向通行车辆提供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警等信息。为了提高高速公路信息服务水平,《办法》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网站、服务热线、电子诱导系统等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路况、气象预警等出行信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