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 2014年4月2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了近期首发在审企业预先披露的总体情况,通报了证监会引导基金管理子公司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有关情况(详见官方网站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回答记者提问 问:有媒体报道称,香港交易所正研究与内地商品期货市场互联互通,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当前,我会要集中精力,认真细致地做好股票市场“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商品期货市场,我会一贯高度重视两地的合作,与香港证监会等有关方面建立起了沟通协调机制。下一步,我会将按照CEPA的要求,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路径和方式,推动两地期货市场共同发展。 问: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收回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是否会影响到与其相关的IPO排队企业?如该会计事务所与其他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事务所合并后成立的新所,能否承接原有业务? 答: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4日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对IPO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问题中提到的两种情形,均应按照上述监管问答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答:2007年8月,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制度框架。试点至今,公司债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按照三中全会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体现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我会启动了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前期起草工作。下一步,我会将抓紧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周结束征求意见,可否介绍相关情况?创业板相关规则的修改是否会影响正在申请IPO的排队企业? 答:中国证监会于3月21日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期间内,我会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共51份,其中电子邮件49封,书面材料2份。意见和建议主要来自行业协会、保荐人、基金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另有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通过报刊、博客、微博等途径发表了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再融资办法》持肯定态度,希望我会尽快推出该办法。我们正对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评估,并对《再融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创业板市场制度改革正在稳妥推进,创业板IPO规则修订处于征求意见评估环节,我会也正在有序安排IPO的审核工作,创业板IPO规则的修改不会影响排队企业的审核进程。 问:请问是否关注到举报广州市纪委某领导涉嫌内幕交易的报道? 答:我会已关注到媒体对该举报事项的报道,但尚未接到正式的举报。 问:请问证监会目前是否接收新申报IPO材料? 答:关于IPO新申报企业受理问题,中国证监会4月11日新闻发布会上已经作出答复,目前暂无需要更新的内容。 问:有媒体报道称,个别券商在开展融资类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请问证监会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围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监管转型,自去年以来,我会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加大了检查力度,提高了检查频率。其中,法制网,为促进证券经营机构规范开展融资类业务创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于去年四季度依法对部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从去年四季度的检查情况看,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发展迅速,总体平稳,风险可控,但个别证券公司也存在一些违反监管规则的问题。对个别公司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不规范问题,我会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督促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规范运作。目前,我会正在组织开展今年二季度对部分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的例行现场检查。 问:此前证监会曾表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请问相关进展如何? 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目前正积极着手,推动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因文件内容对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文件在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文件正式发布之前,我会在相关行政许可中按目前现有规定要求发行人充分揭示相关行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并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合理性的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