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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10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7
摘要:中国新闻网 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性侵农村留守儿童,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其中有8个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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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性侵农村留守儿童,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其中有8个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继父强暴女儿,拍下视频和照片

  被告人黄留祥系被害人罗某(女,2003年4月18日生)的继父,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黄留祥租住屋的房间内,被告人黄留祥趁家中无人之机,以买东西给罗某为引诱条件,对当时年仅8岁的罗某实施了奸淫,并嘱咐罗某不要告诉任何人。

  自此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黄留祥利用其系罗某的继父身份,以帮助罗某买东西、充值Q币等诱骗的方式,在其租住屋的房间内、洗澡间内等处,多次对被害人罗某实施奸淫,并将部分奸淫过程用拍摄成视频和照片。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留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留祥利用抚养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奸淫幼女,并将其部分奸淫过程拍摄成视频和照片,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留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留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留祥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黄留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老师在教室当众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女学生

  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兆祥在建湖县宝塔镇某小学教室共作案四起,分别对被害人高某某(女,1997年5月6日出生)、张某某(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周某(女,2001年1月18日出生)、梁某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四名儿童通过抚摸身体等方式进行猥亵。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兆祥多次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曹兆祥作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却在教室当众对其所教育的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学生进行猥亵,应当从严惩处。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曹兆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无独有偶,同样身为老师的被告人张传中在张家港市某镇爱心之家托管中心教室上课期间,采用手摸胸部等方式对鲍某某(女,2004年3月17日出生)实施猥亵。被告人张传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传中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传中有前科,且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未满12周岁的女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传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传中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表示,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对儿童具有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及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的,均属从重从严处罚情节。《性侵意见》将教室这一既供多数人使用但同时又相对封闭的特殊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并明确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被告人曹兆祥、张传中应当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儿童吸毒,猥亵儿童

  2014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虞逸兰以朋友结婚需要花童为由将周某某(女,2006年8月5日生)从家中骗出,当晚,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将周某某带至常州市钟楼区某宾馆8202房间内,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在该房间内吸食徐杰带来的毒品“冰毒”,让被害人周某某在旁观看,引起周某某的好奇。

  后二被告人引诱周某某吸食,在周某某吸食毒品过程中,二被告人帮助周某某烧烤毒品,教唆周某某吸食毒品。在引诱、教唆被害人周某某吸毒后,二被告人又给周某某吃了药丸让周某某睡觉,被告人徐杰趁机对周某某实施了猥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兰猥亵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虞逸兰在引诱、教唆他人吸毒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逸兰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徐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虞逸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小区保安猥亵多名儿童

  被告人洪其醒系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保安,2014年5月中旬至6月1日期间,其以教武功、带路为借口,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女,2003年11月15日出生)、张某某(女,2004年1月31日出生)、何某某(女,2002年1月29日出生)、范某某(女,2004年9月27日出生)等4名被害人诱骗至小区B2幢地下停车场、B2幢楼顶等处,采用抚摸胸部的手段,先后5次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洪其醒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其醒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洪其醒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其醒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判决被告人洪其醒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