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孙伟铭案入选四川省高院案例指导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四川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昨日,省高院向全省发布第三、第四期案例指导,孙伟铭一案的认定也被收录其中。而经公证处公证的网络证据,案例指导中也明确,法官可以审查其真实来源。 孙伟铭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省高院二审认定,孙伟铭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孙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犯罪。省高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摘要: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网络公证证据 法院可审查信息来源 2007年5月,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传公司”)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简称“网通自贡公司”)告上自贡市中院。新传公司称,网通自贡公司在其开办和经营的网站“自贡宽频网”上向公众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在线播放服务。而新传公司享有该电影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著作权。新传公司要求网通自贡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元。新传公司对自贡宽频可在线观看该影片的证据予以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网通自贡公司表示其网站从来没有在线播放过电影《疯狂的石头》,并对公证内容提出了质疑,认为新传公司的证据保全是在该公司代理人的电脑中所作,且公证的场所也是新传公司挑选的,因此不排除新传公司修改电脑数据实现模拟上网的问题,因此公证的内容不能证明网通自贡公司播放过该影片。 一审法院认为,新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网通自贡公司侵犯了其对电影《疯狂的石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新传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传公司上诉后,省高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网络公证证据,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据的网络信息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构成买卖爆炸物罪 去年1月,胡明贵在叙永县自己家中向何某(另处)购买了氯酸钾、银粉、硫磺、引火线等原料,准备无证生产土制鞭炮销售牟利,后被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查站查处。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均没有烟花爆竹和烟火药,公诉机关指控胡明贵为生产土制鞭炮所配制的烟火药及其购买的引火线置于爆炸物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胡明贵无罪。一审宣判后,叙永县检察院不服,向泸州市中院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爆破器材一般使用黑火药,而不使用烟火药,品名表没有列举烟火药,但是不能认定烟火药不是爆炸物。在某些情况下,烟火药比黑火药更敏感,易爆性更强。因此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应属爆炸物。二审法院判决胡明贵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摘要:行为人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 ,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