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公务员离职经商争议:红头文件难管社会人 官员经商,肯定导致不公平竞争;离职公务员经商,一定比普通商人有人脉。 9月初,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再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入“离职公务员经商”的话题,因为该文件规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这个文件并不新鲜,因为早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9月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不过上海将公务员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了,把“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改为“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 据记者了解,尽管有公务员法的规定,全国各地仍然出现了与此规定相反的规定:2005年,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规定机关干部强制性“下海”,并在“下海”前两年,编制不变、职务职级不变、工资待遇不变;2007年广东省某市委、市政府规定,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或受聘于民营企业的机关干部,3年内保留身份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等。2008年榆林市规定“适当放宽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创业增收的政策限制,允许干部在除房地产开发和特殊管理的不涉及行使职权的三产企业入股”等等。 上位法与下位法相矛盾的规定和做法把人们真的搞糊涂了。 “一名公务员离职以后,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了,是一个社会人,仅凭公务员法和红头文件对他们进行管理是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9月13日告诉记者,上海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从反腐角度考量的,是为了避免有些公务员在离职后利用自己原有的公家资源为私人谋利,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的问题。 王敬波解释,用“不得利用自己原有的人脉关系”限制离职公务员经商,这个法律关系就有问题,他们已经离职,不受公务员法的调整,一个纪委的红头文件又怎么能规制得了呢?俗话说,人走茶凉,但有些老干部因为自己的修养好、人缘好,人走之后,十年茶也没有凉,所以规定三年、二年不得经商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很多人不赞成这个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这个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对离职公务员经商的取证、收集信息很难,即使能证明其经商,惩处的问题也不明确。有受访者就说,如果查出来这些人经商,该怎么处罚?这些人还在乎什么样的处罚呢? 有受访者说,现在的干部制度是造成离职公务员利用自己的社会走廊为自己谋利的重要原因,有些干部临退休之前就安排好了自己的人,后路早就有了保障。 “限制公务员离职经商是不对的,是与市场经济环境下鼓励人才流动相违背的.而且这种做法也是达不到目的的。”公务员李崇表示。 一个政策出台的科学依据已经成为人们衡量其可行性的重要尺度。王敬波说,如何管理离职公务员不得干扰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资源配置的平衡,还是需要通过科学论证,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严谨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