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边检提示:护照挂失即无效 出入国境需新证
近日在首都机场发生一起旅客持已挂失护照入境受阻的案例。旅客高某在畅游欧洲七国期间,偶然发现自己的护照找不到了,为了顺利回国,他便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了护照挂失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但在回国前整理行李时,高某无意中在自己的行李中发现了已经被挂失的护照。由于对国家的出入境政策不太了解,高某在首都机场仍然使用已挂失的护照办理入境手续。边检民警在查验高某护照时,发现该证件已被宣布作废,便依法将高某阻留在口岸。经过一番详细询问和查验后,边检民警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核实了高某的身份,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准其通关,但依法收缴了其已挂失的护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6条规定: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23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