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重庆法院治理司法腐败系列反腐大动作引关注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重庆法院进行的改革,已经成为司法反腐的破冰之作,为人们更深入地思考司法反腐这个主题提供了契机。 在近日召开的重庆高院智库专家论坛上,专家们以“司法廉洁和制度创新”为主题,与重庆法院法官一道就司法廉洁的理念、机制与实践保障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治理司法腐败,没有特效药。”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所言,治理司法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他同时指出,“治理司法腐败尽管艰难,但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院长监督要克制不越界 【画外音】2008年7月,重庆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全市三级法院46名院长电子邮箱。截至目前,共收到邮件近7000件,其中重庆高院院长钱锋收到2200余件。钱锋的电子邮箱共收到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邮件200余件,交办到各中、基层法院和本院各部门的146件,有11件被查证属实,有3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重庆法院出台的包括院长电子邮箱在内的各种监督措施,加大了院长的监督权。但是,院长的权力加大以后,会不会带来新的腐败和司法不公?” 腐败是权力的影子,权力的转移会带来腐败的转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的这个问题很尖锐,直击要害。 紧接着,陈桂明指出,院领导的监督应当有界限,否则监督权可能变成对案件的实际控制权。 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回应说——— 到重庆高院履职两年来,有时候我也感到困惑:一个人的力量,一个人的自清,甚至是重庆三级法院几十个院长的力量,到底能不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所有问题。 我的看法是:仅仅依靠“一把手”的自清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是我相信,只要“一把手”干净了,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 关于院长电子邮箱,所有的邮件我基本上都予以回复。但是我只批转两类案件:一类是关于弱势群体的信件,一类是反映司法作风的信件。对于其他大量有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案件,我只要有关单位汇报结果,至于过程,则不去过问。 作为法院院长,我既有政务管理的权力,又有审判管理的职责。权力很大,一不注意,就可能超越权力行使的边界,监督就可能变质。因此,作为院长还必须对权力行使保持克制和清醒。 良知与制度是反腐“两面体” 【画外音】将司法拍卖全部放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执行权一分为四,打破包案到底,法官碰红线要“终身禁业”……为遏制腐败,实现司法廉洁,重庆法院致力于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分权制衡、信息公开、监督制约多头并进,挤压暗箱操作空间。 推进司法反腐,制度建设是关键。 陈桂明认为,重庆法院推出的执行权改革等制度创新,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将产生明显的效果。 有专家指出,法官执掌生杀予夺的审判大权,如果没有秉持公平正义的良知与德性,无论制度如何完美,终也挡不住腐败的阴影。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在反腐败方面,制度建设和法官的良知都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对良知的追求绝对不能够脱离开制度设计。好的制度可以使想做坏事的人不敢为,坏的制度也会使一个好人变成坏人。” 对此,钱锋表示,制度和良知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官的良知是什么?实际上很简单:不枉法,或者再加两个字不贪赃枉法。“我要求重庆三级法院的法官通过我们的教育,通过我们的制度设计,做到不枉法。”钱锋说。 良知是内化于心的,不像制度设计那样可以有外在依托。法官的良知应该如何培养,如何塑造? 钱锋认为,大学法科教育应当承担起培养法律人的使命,塑造有法律信仰、有职业伦理的优秀法律人。 “大学教育自身难以承担起良知塑造的使命。”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指出,良知养成靠的是长期的熏陶,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徐昕认为,法官的良知培养是需要条件的,尤其是要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反腐不能背离司法规律 【画外音】出现问题之后,下猛药治理,往往会违背司法规律,矫枉过正。合理的反腐制度一定是建立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之上的。 “重庆法院的改革,一定要尊重司法规律。”钱锋掷地有声地说。 对此,专家们一致表示认同。陈桂明举例说,一些法院为了解决法官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零投诉”的标准。这实际上是违反司法规律的。 “去年一年,我国法院受理了1000多万件民事案件。法官不可能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满意。”陈桂明认为,要消灭投诉根本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投诉受理与查处机制。 谈到司法公开,徐昕认为意义重大。“但是,司法公开也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不能为公开而公开,不能过度公开。”徐昕解释说,司法公开的内容与方式应当考虑社会的需求,考虑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能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 有些法院为了便民,将法官的手机号码向社会公布。徐昕认为,此举不可取,“这会让法官变成公众人物,使他成为一个透明的人。不仅如此,公布手机号在便民的同时,也会让某些投机者易于联系法官行不法之事。” 司法公开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徐昕认为,如果一个法院仅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而不注重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种公开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