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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
一部旨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施行救助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经宁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区司法实践需要制定的。
条例(草案)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11个月的时间。
2009年初,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对四个中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009年3月30日,宁夏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针对司法实践所反映出的“执行难”、“难执行”,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导致缠诉上访的突出问题,决定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条例。
2009年4月以后,宁夏人大着手进行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召开了20多场次100多人次参加的各种座谈会、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做初审;通过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31日,举行立法听证,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对该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此后由常委会议进行二审。
2009年11月17日,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高票通过该条例(草案)。宁夏《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发扬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促进立法决策科学化的立法进程。
谈到该条例(草案)的制定,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瑞文表示,条例(草案)“符合宁夏司法实践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刑事被害人的关心,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并无专门对刑事被害人施行救助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刑事被害人遭受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侵害,刑事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人一旦没有能力赔付或无法及时有效赔偿,往往会出现刑事被害人到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上访和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空判” 。这也已成为严重困扰西部贫困地区司法工作的“顽症”。
宁夏一些地方法院为破解此类“执行难”,也曾尝试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施行司法救助,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在诉讼费中每年拿出20%用于救助无法得到赔偿的困难群众。但破解“执行难”、“难执行”,决定了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为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宁夏实际需要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宁夏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景智和说。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共有19条内容,对立法宗旨、救助范围、救助资金的保证、来源与管理,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明确:对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机关)具体负责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困难救助申请的审查、提出是否救助的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救助金发放工作。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最高不超五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无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将可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以保证救助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因可以实施救助而懈怠履行法定职责,救助审批机关、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或办理救助事项时故意刁难、收取财物,或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挪用、截留、挤占、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不给出具证明的,或有出具虚假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等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限期追缴救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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