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 日租房、洗浴场所等拟强装摄像头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22日)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有关报告。在分组审议时,《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和《江苏省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提请了审议。 6类特种行业场所拟强装摄像头 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原草案中特种行业的范围及其所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等进行了细节上的完善,若该条例审议通过,今后在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 建议自行车租赁纳入特业 据了解,目前我省登记在册的旅馆、旧货、刻字、印刷等传统的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已达5.3万家,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违规经营也诱发了大量案件的发生。唯有通过立法加强治安管理,才能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特种行业的范围上,原草案的规定是: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等。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把“拍卖业”也纳入特种行业;还有人认为,自行车、电动车租赁在高校等地方很普遍,而高校常办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有时人员比较杂乱,建议将“汽车租赁业”改为“车辆租赁业”。 装摄像头需保护公民隐私 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记者看到,这些特种行业要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其中旅馆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和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等6类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会上,有的委员指出,安装监控摄像头要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隐私的关系,特种行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及其他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另外,原草案规定,公安民警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检查记录。部分委员认为监督检查记录有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提供公众查询,建议修改为“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小偷该不该终身禁干开锁业? 利用会开锁的手艺盗窃被处罚,今后还能允许他继续开锁吗?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在昨天的审议现场,委员们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有的认为有过处罚的盗窃者不应该终身禁止其从事开锁业,可设定一定期限。也有人认为,不论是开锁还是其他特种行业的犯罪人员,都应该终身禁止其从业。
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许多公权部门的人员牵涉其中,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尤其是重庆公安局原副局长成“黑老大”引人深思。有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增加公安机关自律的内容。 因此,在二审的修改稿中,将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同时,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公安民警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有委员指出,什么是变相参与,这个概念很复杂,比如某公安民警的爱人开旅馆,或其舅舅开了个金银首饰加工店,这算不算变相参与?建议对“变相参与”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禁设点范围改为“附近”太含糊 原草案中规定,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两侧五百米内,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这一条在昨天分组审议时起了点“争端”。有的委员认为,“两侧五百米内”没有科学依据,且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应改为“附近”,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而有的委员则持“保留”意见:自解放以来,我省在这方面禁设点范围用的就是500米以内,现在改为“附近”太含糊了,更难执行,不如不改。还有的委员认为,500米以内的范围太小,不利于防止违法犯罪,可以适当扩大。 住宅改经营用房需经整楼业主同意 将住宅改成旅馆,规划中的绿地建成了娱乐会所……今后这些擅改规划、擅改民宅用途的事情将会被戴上“紧箍”。昨天提交审议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作出了规定,开发商不按规划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建成的房屋将不能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征得整栋楼业主的同意。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或者未按规划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损害相关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反应较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表示,《条例(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也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周岚说,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交通、邻里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包括本栋建筑物其他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变更房屋权属证件。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同时强调,不得将与住宅配套的车库等配套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会上,有委员认为,很多老小区早就把一楼拿出来搞经营了,开旅馆、烤鸭店、理发店等,也不能禁止,只能去规范。但新建的小区,比如河西奥体旁边的小区,决不允许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报批的是什么,就要建成什么。而有的委员则提出一个问题:大学生毕业后想创业,在自己家注册一个小公司,允不允许呢?建议在接下来的修改中,将草案进一步完善。 当前,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已成为一些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缺乏规划,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住宅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昨天上午,《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条例》规定,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明确对单位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条例》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作了明确界定: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建立并形成合理的用水价格机制,《条例》明确对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为便于实际操作,《条例》还就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类别、加价标准、征收方式和用途等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所谓阶梯式水价,就是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与单一制水价相比,阶梯式水价更有利于节约用水。目前,南京市、无锡市已经采用了阶梯水价,常州市和扬州市的物价局也都提出了阶梯式水价的方案。苏州市为了进一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在加价水费征收方面,《条例》规定,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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