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要件审判九步法”创出新境界
本报上海11月15日电 今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行“要件审判九步法”,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2009年1至9月份,民事法官人均结案222.3件,同比上升36.3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2.9天,比上海基层法院平均水平低了近12天。在14日由人民法院报社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司法方法研讨会”上,与会者普遍认为这是基层法院在司法方法研究和实践中的创新性成果,为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路径。 固定权利请求,是长宁区法院今年推行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一步。从固定权利请求开始,识别权利基础规范、识别对立规范,直到要件归入作出裁判。长宁区法院院长邹碧华将他总结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在全院推行,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跨出了重要一步。 邹碧华于2008年6月就任长宁区法院院长后,把该院所有超过12个月未结的民商事“老”案抽出来,一一分析,发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很多,如当事人权利请求不固定、证据材料不固定、法律和事实争点归纳不到位等等,但如果法官能够把握好审判思路,分步骤、具体化地把审判所涉及的事项逐一解决,这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邹碧华总结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运用这一审判方法,以法律要件为基础,法官从接到案件到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中的每一步骤都能做到思路清晰,方法规范,程序严格,从而保证了适用法律的统一和严谨。 2009年初开始,邹碧华亲自给法官上课,讲解九步法,并对审判长、审判骨干进行专门培训。
张枫法官从亲身实践出发,列举了实行九步法后的三大变化。一是适用法律的准确率提高。以前先把全部事实弄清楚再去找法条,这样有可能在适用法律时发生偏差甚至遗漏,现在开始时就要把争议点归纳清楚,然后针对这些争议点,一一引导双方当事人找出各自主张的法律基础,这样每个“角落”几乎都不会遗漏,法官最后在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时大大提高了准确率。二是法官办案效率提高。权利请求自始固定,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审判进程加快,张枫现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时,大部分都能当庭宣判。三是判决的说服力提高。九步法的前提是“要件式”,即根据法律要件把事实、证据一一摆出来,谁有理谁没理,哪项能证实,哪项靠不住,一目了然。以前在审理名誉权侵权案时,常有原告认为被告骂了自己就是侵犯了名誉权,缠讼不止。现在法官在庭审中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要件分析,要件事实和证据要求都十分明确,使当事人明白,必须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些要件才能构成名誉侵权。在今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举不出损害后果的证据,案子还没宣判,就对法官说:“我知道,我这案子赢不了。” 九步法的推行,使长宁法院的各项工作指标有了新变化。2009年1至9月,民事法官人均结案222.3件,同比上升36.3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2.9天,比上海基层法院平均水平低了近12天。拖延12个月以上的未结案减少三分之一。同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上升,信访率下降,群众满意度提高。
重视司法方法 提高司法水平 本报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圆满完成好这个第一要务,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进一步重视执法办案的工作方法。本报今天介绍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上海长宁法院在司法方法研究和实践中的一项创新性成果,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路径。 毛泽东同志有个关于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关系的形象比喻,他说:“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毛泽东用过河要有桥或船的形象比喻,生动而又深刻地说明了解决方法问题对于完成任务、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可以说,方法是否科学和适当,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工作成败。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贯彻好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落实好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就必须要有方法论的指导,就必须要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这就如同过河要解决桥与船的问题一样。 当前,法律实践的诸多问题愈来愈集聚在司法领域,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时期以来,因为司法方法不当引起的舆论批评,因为司法方法不当形成的被动局面,时有发生。也有些法院的做法引起争议,有些判决引发质疑,不是做法本身不对,也不是判决本身不公,而是缘于工作方法的失误,或者是工作没有做到家,如工作程序、推理方式或者是判决书的说理不当等等。为此,我们必须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顺应潮流,尊重规律,深刻认识加强司法方法研究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我们期待更多的法院重视司法方法的总结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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