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新文化报 吉林长春:居民生育保险方案出台 生育最高补贴1200元
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长春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截至目前,共有1365名参保居民享受了生育定额补贴政策,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81.3万元,平均每人补贴596元,减轻生育居民个人的负担。 今年8月,长春市被国家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首批7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长春市近期出台了《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建立居民生育补贴基金,对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给与二次补贴,进一步减轻居民生育的负担。 试点的目标,是从2010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居民生育补贴标准提高到平均生育费用总额的80%左右,此方案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由长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10年参保居民人均补贴标准为5元,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补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长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孩子时享受的待遇分两次进行补贴。 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听到生育将有两项补贴,长春市民吕女士非常高兴,因为她的宝宝正是明年4月份出生。 她只需要一年交200元保险费用,如果生宝宝时是剖腹产,并选择在区级医院生孩子,按规定,可享受700元的医疗保险补贴待遇。另外,她还可以获得500元的生育专项补贴。也就是说,她最多可以享受1200元钱的补贴。
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