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四川省高院: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由中级法院一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日前,(四川)省高院对“民告官”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省高院近日下发的《四川省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等,属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对此,《意见》将此明确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此外,《意见》还明确,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处理决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做出裁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上一级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制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等决定。 “意见明确了行政案件管辖权的转移,更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省高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